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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相关案例
2015年李某委托侯某投资爱烘焙公司,并于2015年7月17日、8月19日分两次将120,000元汇至侯某的银行账户。侯某收到李某的款项后,并未投入到爱烘焙公司,也未向李某如实告知款项的用途及支出明细。爱烘焙公司于2018年8月前后停业。爱烘焙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为零。爱烘焙公司至今为停业状态,没有纸质的账簿。侯某就1,200,000元投资款未向李某进行过结算。未向李某分配过红利。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委托关系,返还投资款。
法官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但法律并不禁止委托代理合同为口头的形式。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为口头委托投资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委托关系成立。李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侯某账户汇入600,000元。2015年8月19日向侯某账户再次汇入600,000元。并同时委托侯某代为投资爱烘焙公司,但至今李某未拥有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合同。由于侯某怠于行使委托投资的行为,李某要求解除与侯某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侯某因委托投资关系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李某。故李某要求侯某返还投资款1,20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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