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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时,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如何分配?
原创 雷春波&李倩芸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丁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生前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不少保险产品,包括年金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身故保险等,上述保险投保人丁某均未指定受益人。
在丁某因病去世后,丁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办理保险金理赔事宜的材料。为配合尽快办妥理赔手续,丁某母亲杨某签署了一份保险公司提供的名为《放弃受益权申请书》的文件,后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理赔款,并由李某保管。
丁某母亲杨某与李某就理赔款如何分配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因此提起了诉讼,且提出自己没有退休金,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应当多分。李某则声称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理赔款应归其个人所有,剩余50%理赔款才应作为丁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01保险理赔金是否是丁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丁某生前投保的保险合同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赔付的理赔金,应当作为丁某的遗产处理。
同时,作为保障型产品的人身保险,当事人所获得的理赔往往具有人身属性,目的在于弥补其人身伤害,故保险理赔金应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即便在离婚时也可能不被分割。在本案中,依据意外伤害或者一方死亡为给付条件等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法院认定属于个人财产。在丁某去世后,保险金应当作为其遗产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02杨某称自己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
是否属于应当多分的情形?
不属于应当多分的情形。对于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杨某李某作为父母和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应同时继承,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审理中,法院也未认定杨某属于应当多分的情形。
03
杨某签署了《放弃受益权申请书》,
是否意味放弃了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保险出具的《放弃受益权申请书》,更多的是为了方便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并非遗产管理人,杨某向其出具放弃声明,并不必然产生丧失收益权的法律效果。
保险金收到后,杨某也并未向任何人表示过放弃收益权声明的意思表示,而是以实际行动积极主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收益权,更印证了杨某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
亲人过世时保险理赔款也无法抚平继承人内心的伤痛,但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可能是继承人生活的一份保障和底气。约定保险受益人、对保单进行合理配置,可以让保单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有效工具,而不是成为家人反目的源头。具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资金来源、负债情况、保险种类、保单架构等多方面因素定制具体传承方案。作者:雷春波&李倩芸
责任编辑:解文
版面编辑:沈玉芳
原标题:《法定继承时,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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