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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案例
2020年1月6日,阳某某因与某公司劳务纠纷,将该公司诉至法院,阳某某委托了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甲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一审,委托期限直至一审案件终止,在一审期间阳某某不幸去世。甲律师作为阳某某的委托人继续参加庭审,后一审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以阳某某在一审期间死亡为由提出上诉,认为阳某某死亡,其委托也应终止,对一审法院在没有原告的情形下作出判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阳某某在一审期间死亡,但是阳某某和某律所委托期限至一审终结,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系对在委托人死亡后,什么情况下委托合同有效的规定。上述案例中,阳某某委托甲律师的诉讼期限为一审案件终结,虽然其在一审期间死亡,但是其委托期限是一审程序终结,并不因为阳某某死亡而无效。故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并无不当。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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