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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微窗】劳动用工事项实务小问答(三):计件工资制度是否是一种单独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需要经…
问
计件工资制度是否是一种单独的工作时间制度(以下简称“工时制”),是否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答
不是单独的工时制,无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我国目前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件工资制和工时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计件工资制是标准工时制下的特殊工资计算方式。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实行标准工时制时不需要经过审批,因此计件工资制无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相 关 规 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 务 操 作
计件工资制只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可实施,不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问
计件工资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
需要。计件工资制作为标准工时制下的特殊工资计算方式,一样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并不是完全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计算加班费,而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超出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工作,即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符合超额+超时的双重标准后,企业才需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相 关 规 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实 务 操 作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计件定额,劳动部门和法院一般会将计件工资制转化为计时制折算争议月份的工资标准,若折算后职工的时薪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会认为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反之则有权。
原标题:《【民企法务微窗】劳动用工事项实务小问答(三):计件工资制度是否是一种单独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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