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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但没领证,买的房子怎么分?
原创 沈婧&姜阳喆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咨询当中,经常会遇到人问:
“律师,我们没领证,现在想离婚怎么办?”
“虽然我们没领证,但是房子是一起买的,应该怎么分呢?”
那么,没领证又想分开,分开又要分房子,
这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概要
和前妻离婚后,王强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李云。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两人都觉得与对方挺处得来,便有意重新组建家庭一起生活。本来呢,再婚也是要去领结婚证的,但他们考虑到是二婚,彼此年龄也大了,领证与否就不重要了。于是,两人只草草办了一场酒席,邀请了双方亲朋前来见证,并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尽管没领结婚证,但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还在婚后第二年买了一套新房子。为了给李云足够的安全感,王强将这套由自己全款出资购入的房产登记在了李云个人名下,李云也十分感动,两人的感情愈发要好。
就这么过了20多年,两人来到了60打头的年龄。
谁也没想到,年轻时恩爱的两人到了年老时反而开始闹矛盾,哪方也不愿意退让。时间一长,王强不愿再忍受这种生活,便提出分开,让李云把房子还给他,两人又因为房子的问题开始拉扯。
眼看着没法协商解决了,王强一纸诉状把李云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把房产判决归自己所有,由他支付李云一定的房屋折价款。在庭审当中,李云主张房产是王强自愿赠与给她的,而且两人只是恋爱关系,并未同居。王强听后大发雷霆,当庭和李云争吵了起来。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和李云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对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另外,王强出于与李云共同生活、结婚的意愿,以其自有资金全款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李云一人名下。现双方恋爱、同居关系结束,该房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考虑到房屋的出资来源、产权登记、居住、现价值等情况,法院判定该房屋归李云所有,由李云按照房屋现价值的一半支付给王强折价款。
法律解读
在本案中,王强和李云未领取结婚证,王强还将自己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李云个人名下,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和分割争执不下。
那么,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一、同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考虑到现实情况,司法解释又另行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哪怕给了彩礼、办了酒席,所有人都知道你们是夫妻,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成立事实婚姻的,这段婚姻关系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以同居关系论处。双方的身份也不是夫妻,只能作为一般共有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主张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在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归属不存在争议时,无需通过任何程序实现离婚这一目的。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本案当中,王强和李云就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只能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尽管该房产是由王强全款出资购买,但房产登记在李云名下,依据我国的物权公示原则,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所以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李云。但是,考虑到双方共同居住了多年,且双方是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购置房产,该房产应作为一般共有物予以分割。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李云支付给王强一半房屋价值的折价款。
有时候,很多人觉得结婚证就像是束缚,给双方和感情套上了枷锁。但更多时候,这不仅是双方爱的证明,更是维护双方权利的法律保障。
作者:沈婧&姜阳喆
责任编辑:解文
版面编辑:沈玉芳
原标题:《同居但没领证,买的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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