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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称职,撤销监护权! 兴庆法院审结《民法典》实施后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近日,兴庆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政府机关起诉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该案系在《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兴庆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与钟某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收养一女小月(化名)。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9年9月,小月转学至兴庆区某小学后,与养父刘某共同生活。小月与养父共同生活期间,受到了打骂等伤害,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2022年12月,兴庆区民政局起诉至兴庆法院,要求撤销刘某、钟某对小月的监护权资格,指定兴庆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图源网络法院认为
监护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月系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照料,但刘某、钟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月缺乏生活关怀,存在身体及心理创伤,不利于其教育成长,故刘某、钟某均不适合继续担任小月监护人。兴庆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钟某对小月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小月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指定兴庆区民政局为小月的监护人。
此案的顺利审结是兴庆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兴庆法院始终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基本工作原则为抓手,探索形成了“一二三四五”工作模式,进一步擦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兴庆名牌”,先后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023年/ 第24期,第51篇
供稿:季德庆
原标题:《监护人不称职,撤销监护权! 兴庆法院审结《民法典》实施后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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