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普法强基】 转让债权 该以何方式通知?
2023-01-29 18: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李强(化名)通过上海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在网络平台借款10000元,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还款。李强逾期还款后,上海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对该债权进行转让,该债权历经三次转让,最终由四川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债权。在三次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均未通知李强。李强应诉后表示并不认识原告公司,对于债权转让的事情更是不知情,其身患疾病长期住院,也无力偿还借款。四川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表示,公司确实没有找到债权转让已经通知李强的凭证,现在已经通过法院取得了李强的联系方式,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那么,除了电话通知、电子方式通知、特快专递通知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是否能作为一种通知债权转让的方式呢?
一方面,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属于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被告接收材料后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起到了通知的效果。另一方面假若认定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重新通知被告后也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诉讼可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文字 | 杨洁
图片 | 网络
编辑 | 王志辉
一审 | 白慧 二审 |杨海帆 三审 | 张林峰
红河县人民法院融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
抖音
快手官网
今日头条
微博号
原标题:《【普法强基】 转让债权 该以何方式通知?》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澎湃矩阵
新闻报料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