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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婚也可以生,被严重误读了

澎湃首席评论员 沈彬
2023-01-31 15: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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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结果一些网民将这种“不结婚也能生”解读成是鼓励出轨、鼓励私生子,甚至上纲上线地认为,这将败坏人伦,冲击传统家庭概念,怂恿“一夫多妻”。

这是一种误读,四川的新规旨在于生育服务层面,给予孕妇更多的便利,不再以结婚作为前置条件,这是一项惠民举动,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

说到“生育登记”这个词,大家可能不是很熟悉,但是,办《准生证》一定能勾起很多过来人的灰色回忆。在放开二孩之前,基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准生证》成了生育的一道门槛,单位、街道、医院,一路盖章,要证明孕妇是属于“初婚初育”等计划内生育情形,才能获得《准生证》,才可以分配孕检、分娩医院床位。“穿越大半个中国去办准生证”曾是很多人无奈的选择。而办理《准生证》的审查条件之一就是孕妇已经结婚。

这种严苛的审核,是基于过去“限生少生”的计划生育政策,如今中国的人口政策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特别是去年我国人口出现了负增长的严峻情势,过往为生育设置的严苛的审查也应该改了。不仅是四川,广东、安徽等地在生育登记办法中,都取消了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

“不结婚就可以生”和“非婚生子女”现象,有一定联系。但是,所谓“非婚生子女合法化”的问题,在新中国早已经解决,而且已经实施了73年,几乎和新中国的历史一样长。

1950年版《婚姻法》

早在1950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而且,“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规定,贯彻于共和国立法始终,从1950年版《婚姻法》到改革开放之后的1980版《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订版,再到如今的《民法典》,法律规定都是一以贯之的,甚至在文字表述上都几乎没有改变。

 非婚生≠小三,“芳丁们”有权享受生育服务

很多网友对“非婚生子女”充满着敌意,将非婚生育等同于婚外出轨、“小三”,进而认为这些孩子出身不好,生下来就是“孽债”,自带原罪,不配得到公平的对待,这种脑补是对于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窄化、污名化。

产生非婚生子女的情形有很多,不等于“小三”。有的可能是男女恋人已经分手了,而女方因为岁数较大,可能没有再生育的机会,希望能给自己留个孩子。有的可能是怀孕之后,男友意外身亡了,女方希望留下孩子。有的则可能是女方想要一个孩子,但“不想结婚”。有的也确属于婚外情范围。

更常见的现实是,大月份的流产会严重伤害身体,会产生生命危险,很多非婚生子女是女性无奈的选择。怀孕7个月、8个月,可能与男友分手了,可能出意外了,可能不愿意负责任了,但是不能再流产了,这不就是《悲惨世界》里面单亲妈妈芳丁的悲惨境遇吗?

单亲妈妈本身是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而不是用道德批判的眼光逼视她们,这样只会将她们推向深渊,单亲妈妈的成因有很多,不能直接扣上“小三”的污名。

视觉中国 资料图

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的是对于孕产妇的生育服务,重点在“服务”。之前,很多地方的生育登记将结婚作为前提条件,这是受到之前“少生限生”的强大惯性影响,设置了生育的门槛。对于准单亲妈妈多一些帮助,让他们能够无障碍的享受到生育保障服务,包括孕期检测、分娩医疗保障,以及依法享受生育保险服务。

生育及享受生育服务,是女性的权利,也直接关乎女性的生育安全。哪怕不涉及到人口政策目的,也应该保障生育公共服务覆盖到“芳丁们”。

之前,多位未婚妈妈因为没有享受生育保险金,提起了行政诉讼。在2022年的一起诉讼当中,深圳卫健委当庭表态,将取消对非婚母亲的生育登记信息系统推送限制,案件做了撤诉处理。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时,针对媒体的“未婚女性生育是否可领取生育保险和津贴?”提问,明确表态:“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明确否认将结婚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提。

非婚生育有着复杂的原因,不应该将之窄化、污名化。从生育保险权利义务对等,以及保障女性基本健康权的角度,也应该摒弃之前计划生育时代的惯性,不能把结婚作为享受生育登记、服务、津贴的前置条件。

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新中国走在了西方的前头

如前所述,从1950年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到如今的民法典,贯穿共和国70多年的历史始终,一直把反对歧视非婚生子女写在了法典当中。

从各国历史上看,都有过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甚至是迫害,而为其平权成了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维度。

西方中世纪为维护基督教婚姻“一夫一妻制”的神圣性,长期歧视、迫害非婚生子女,称之为“法外人”,他们得不到受抚养的权利,成为中世纪传说中经常出现的边缘人物,命运悲惨。

英国的普通法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与生父和生母均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英国还苛刻地规定,哪怕生父、生母后来结婚了,婚前生育子女仍不享受亲权,一辈子都是“贱民”!这些人法律地位低下,不见容于主流社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英国不得不出台1733年的《济贫院实验法案》、1834年的《新济贫法》,救济对象就包括这些“无亲之子”。

就法国来说,大革命之后,虽对非婚生子女歧视有所纠正,但是封建遗存仍根深蒂固。拿破仑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两句名言,一句是“知悉私生子之双亲,对社会无益”;第二句是“让私生子有继承资格,乃违反道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做出部分纠正性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只许其母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但可以继承相当于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的财产。《法国民法典》因为立法较早,明显带有封建残余,直到1970年才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我国传统法律当中也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的规定。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奸生子”、“婢生子”不得继承宗祧,但是,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

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合法地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人易沦为边缘人,犯罪率畸高,而且也明显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基本理念。之后,在“有罪结合下之无罪的果实”理论的影响下,各国开始立法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其先河,其第12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受同一之待遇”。1926年,英国颁布《准正法》,承认非婚生子女的一定的权利。

美国自1968年以来,由最高法院根据宪法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30个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案件作出了“平权”的判决。1973年,美国又颁布了《统一父母身份法案》。

相比法国的1972年、美国的1973年,我国于1950年就在《婚姻法》中为非婚生子女平权,强调不得歧视、伤害非婚生子女,远远走到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前头,成为新中国人权事业的浓墨重彩的一笔。

其原因何在?歧视非婚生子女,看似在维护婚姻、维护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事实上是在维护封建礼教、确保封建财产继承的顺利,这一机制深深陷入性别剥削和压迫当中,本身带有严重的封建宗法意味。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这种歧视本质都是维护封建礼法、封建继承制度。而新中国在反封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方面是最坚决、彻底的,所以在非婚生子女平权方面,远远把西方甩在后面,是真正在践行宪法平等原则。

必须全面解决非婚生子女“黑户”问题

人生而平等,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不完善的婚姻关系的牺牲品,每一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权利。

让人遗憾的是,虽然“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早就被写入了法律,但是,法律如何落地、落实是一大考验。由于我国是一个强行政国家,民法中的平权规定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制(也即“法”与“规”)的衔接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推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非婚生子女转化为“计划外生育”问题。

非婚生子女从办《准生证》到分娩,再到落户口、上学、就业,一路困难重重。事实上,造成了相当多的非婚生子女处于“黑户”状态,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人生发展。

在全面放开三孩生育的大背景之下,用《准生证》、落户口卡“计划外生育”已经属于老皇历了,该改改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解决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困难,“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户口登记”。

之后“北京已经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等新闻,屡屡冲上热搜榜。为非婚生子女落户,是落实《婚姻法》反歧视的既有原则,体现了对具体的人的关怀,也是为了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从最功利的角度说,让非婚生子女不能落户,让他们成为“法外之民”,游走在社会边缘,不能正常就学、就业,最后增加的是全社会的负担。

不歧视非婚生子女,让他们拥有正常、健康的人生,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既不是在中国人口政策发生扭转之后的权宜之计,更不是一些人说的“盲目学习西方,破坏传统家庭”的结果。

视觉中国 资料图

取消生育不合理限制,不是鼓励“一夫多妻”

人是最可宝贵的。取消不合理的限制,为非婚生育顺利办理生育登记、落户口,不是为了刺激、鼓动婚外情、私生子,而是对基于中国天量的人口基数、越来越参差的婚恋选择、必然出现的非婚生育现象,拿出人道的、现实的政策态度。这不能被污名化为破坏家庭、鼓励“一夫多妻”。

说到底,生育是个人权利,生不生孩子?什么时候生?跟谁生?这些都是个人的选择。国家层面能够做的是,提供更便捷周全的生育服务,特别是要摆脱长期实施严格计划生育之下形成的“限生意识”,把非婚生育看成一种应受惩罚的罪过。

如前所述,单亲妈妈形成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无奈,也可能是主动的选择。这些妈妈愿意接纳、抚养孩子,体现的是伟大的母爱,她们也没有把包袱甩给社会,她们需要的是社会的包容,公共服务的助力,而不是无意义的道德审判,不合理的政策门槛。

针对有些网友绘声绘色地脑补:某富豪在外面包了二奶,生了孩子,一起来争家产,这让合法配偶的子女情何以堪?

要看到,“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是70多年前的法律规定,而婚外情、私生子等负面的社会现象一直就存在。此前,对非婚生育设置了这么多的障碍,并没有杜绝各种光怪陆离的豪门闹剧。可见,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对非婚生育设置不合理政策门槛,反而让单亲妈妈们成为牺牲品。

而且,从继承权的角度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富豪想把遗产分给谁——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或是其他什么人,只要立遗嘱就可以,根本不需要走法定继承程序。况且,怎么继承遗产属于私权范围,不需要外人过多干涉。

总之,生育登记不以结婚为前提,本身是为了向孕产妇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打造生育友好社会,帮助单亲妈妈群体,并不是在鼓励私生子、破坏家庭。“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更是走在了西方国家“平权”的前头,是中国法治史上的精彩一笔,谈不上冲击传统家庭概念。

    责任编辑:陈才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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