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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撞截肢,肇事司机逃逸,他该怎么办

法治成都12348
2023-01-31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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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节目互动,节目预告,节目福利统统都在这

员工下班遭遇车祸不仅失掉一条腿,而且还丢失了工作,面临巨额医药费。上下班途中,哪些情况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顾

小张是某食品公司的一名生产工人。2021年12月20日下午6点,小张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到公司停车棚骑电动自行车准备下班。

小王:“小张,等等我,我们一起去菜市买菜。”

小张:“好勒,你快点,我回去还要给女儿做晚饭。”

小王:“很快的,两分钟。”

公司监控视频显示,18时6分,小张和小王骑着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公司。两人一边骑车一边聊着工作上的事,很快就到了菜市。在菜市买完菜后,两人就各自回家了。小张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走。进入冬季,天色越来越暗、小张的骑行速度也越来越快。在离家不到一公里处,小张左右环顾确认没有其他车辆后准备左转。突然,一辆空载货车风驰电掣般向小张驶来,小张已无法躲避,被连人带车被卷入了货车右后轮。货车也被抖动的发出了“砰”的一声响声。但货车并未停车,反而以更快的速度驶离了现场。

经过一个半月的治疗,小张出院了,但左腿却已经被截肢了。

(两月后)

老李:“小张,才几个月没见到你,你的腿怎么回事?怎么变成‘金鸡独立’了?”

小张:“叔,别提了,两个月前我发生了车祸,左小腿被截肢了,我刚从假肢公司康复训练回来。”

老李:“我听朋友说前两个月有人发生车祸腿被压断了,结果是你啊?”

小张:“那可不是,运气太霉了。”

老李:“就是,不过你可以找汽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嘛?”

小张:“别提了,现场没监控,司机逃逸了,腿也没了,我还付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你看,我上有老、下有小,这下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老李:“你这个情况确实有点悲惨。你不是在公司上班吗?公司没有管你吗?”

小张:“我出车祸后给公司打了电话,然后公司也没说什么,就送了几百元的慰问金,叫我好好休养。”

老李:“你可以去问问公司,之前我有个同事也是去上班的途中出的车祸,公司给他报了社保,得到一些赔偿。”

小张:“真的吗?”

老李:“真的。”

小张:“我当天是下班后去菜市买了菜然后回家的路上发生的车祸,不知道公司赔不赔偿?”

老李:“你可以去问问公司嘛?公司给你买社保没有呢,你也可以去人社局问问。”

小张:“买了社保的,出了车祸就没有上班了,公司已经把社保给我停缴了。”

老李:“那你只有去问问了。我还有事,先走了。你注意安全,不要摔倒了。”

小张:“谢谢叔。我过两天去公司问问。”

(第三天,公司。敲门声)

胡经理:“请进。小张啊,你不在家好好休息,你来公司干什么?”

小张:“胡经理,我受伤当月还有半个月工资没有领,我现在没有收入,想把工资领了。”

胡经理:“这个可以领,你去财务室领取。我看你现在这个样子,也没法上班了,你把工资领了,公司和你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小张:“我现在就是无法上班,我想问下公司有没有给我报社保呢?”

胡经理:“报社保?你又不算工伤,是汽车把你撞了的,报什么社保?你该去找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

小张:“没有监控,司机逃逸了。司机一分钱没有出,我自己给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

胡经理:“你的意思司机逃逸了,你就要公司给你报社保?”

小张:“不管司机有没有逃逸,我问了人社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可以申报工伤。”

胡经理:“你那天下班后是不是直接回家?我知道你每天下班都是先去菜市买菜,然后再回家,对不对?”

小张:“是啊,我每天下班了才有时间买菜;不买菜,我一大家人晚上吃什么?”

胡经理:“那就对了。你中途买菜,不仅绕路,还耽误了时间。如果你不绕路,不耽误时间,就不会发生车祸。这个是你自己运气太霉了,和公司没有关系。”

小张:“胡经理,按你的意思,我这个事情公司就不管了?也不报社保吗?”

胡经理:“我们是给你买了社保的,如果是在公司发生的事故,我们肯定要报社保;你这种,出了厂门,我们又管不到你,你这次是去买菜,如果以后其他员工又去接小孩,或者朋友请客吃饭,那不是都要我们公司管?都要报社保?公司又不是慈善机构,我们只管厂里受伤的。你在外面出的事情,我们公司管不到,你要报社保,你就自己去报。如果你今天要领工资,就把劳动关系解除了。就这样。”

小张:“那我今天就不领工资了,我自己去人社局报社保。”

胡经理:“不要多说,你要报社保就自己去报。该公司赔的我们都认,不该公司赔的,就不要找公司。”

2022年3月2日,小张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证据。

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小张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职权对用人单位、小张、证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张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某食品公司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后,小张申请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他同时向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提出了赔付要求。有了这笔赔付款,他的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对人生又充满了希望。

嘉宾解读

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局局长 黎波

四川开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贞祥

●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情形能认定工伤,哪些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共规定了十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前七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后三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排他条款,只要有该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且与员工所受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理解?从空间上讲,是否仅限于从工作地至员工居住地之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仅仅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而并没有作更细的解释和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上下班途中”的空间位置表现也是多种多样:从工作地到员工宿舍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从工作地到父母居住地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从工作地出发顺带接小孩放学再回家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等等等。为解决工伤行政认定及司法审判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于第(四)种情形,属于维护员工权益的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很少适用。由此可见,对“上下班途中”的空间位置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工作地与员工居住地之间。

●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认定工伤时,是否需要具备“必经路线”这一条件?

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该试行办法已经废止。

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例现行有效。

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发现,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消了“必经路线”这一附带条件,只要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 职工在上线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是否都能认定为工伤?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只有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以我们常见的交通事故为例,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职工承担全部责任、职工承担主要责任、职工承担同等责任、职工承担次要责任、职工不承担责任。责任的划分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根据工伤行政认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在这几种责任划分中,只要职工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主要责任,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交警部门对有的交通事故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仅仅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于该类案件的工伤认定,需要调取交通事故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后才能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2、职工居住地证明;3、上下班路线图等材料,以确保人社部门能对职工所受伤害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准确认定。

●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由于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而未申请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有没有不利的后果?

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案例中,用人单位认为小张下班后到菜市买菜再回家已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进而否认小张所受伤害为工伤,并因此拒绝为小张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前述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最终小张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故用人单位应承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不齐怎么办?是否需要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全部备齐了再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不齐,可以先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了书面的补正材料告知书,就视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等到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全部备齐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可能就会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对职工或近亲属进行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除去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外,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对职工或近亲属进行赔偿,需要按职工所受伤害情况而定:

1)、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还需要赔偿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2)、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因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赔偿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3)、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向近亲属赔偿费用。

原标题:《下班途中被撞截肢,肇事司机逃逸,他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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