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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胡鑫宇案:事实如何重建?

特约撰稿 陈碧
2023-02-02 09: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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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106天后,高一学生胡鑫宇的遗体被找到。据警方通报,发现其缢吊的地点就在他生前就读的致远中学不远处的树林中。而之前当地曾围绕这所中学组织开展了四轮交叉勘查;搜索了附近树林山岗约589亩、江河段约200公里、铁路沿线约22公里;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三轮搜寻工作。在这样的大规模搜索无果之后,竟然近在咫尺发现遗体,一时间引起无数猜疑。

有人说是“灯下黑”效应,有人说是更大的阴谋,许多柯南爱好者开始对时间线和案情进行推理分析。但不管持何猜测,大家关心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到底发生了什么?胡鑫宇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柯南所说,真相只有一个。没有人会无缘无故消失;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犯错,都要为他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

一、一个告破的失踪案

我记得两年多前杭州也发生过一起引发关注的失踪案。年逾五十的来女士于2020年7月5日凌晨在自己居住的小区莫名消失。手机、钱包、银行卡均在家中,亲戚朋友方面也无任何音讯反馈,经警方和家属在小区内外及周边的大量搜寻,也未发现任何踪迹。后查看监控并未离开小区,一个活人怎么就这样人间蒸发?

警方连续奋战18个昼夜,最后在小区的化粪池中发现有疑似人体组织,经DNA比对系失踪的来女士的人体组织,失踪案就此突破。最后确认凶手是其夫许某利。凶手在这18天里正常上班神情平静,甚至还协助警方办案、接受媒体采访。在侦办过程中,网上也流传着“许是侦察兵退役”、“许在小区物业工作”、“许熟悉小区和楼道监控盲区,刻意躲避监控”等说法,均与最后查证的事实不符。

因此,胡鑫宇失踪案引发持续关注并不奇怪。没有人会无缘无故消失,要么他决心如此,要么就是身不由己或者遭遇不测,更何况此案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失踪地点又是在他的学校,自然令人揪心:这消失的109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虽然此刻他的生命已逝,但尸体会说话、痕迹物证可以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据媒体报道,他的父母已经同意尸检,相信我们很快就能等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二、事实重建与法律适用

人们对于真相的认识,从蛛丝马迹到浮出水面,是一个从已知到未知的过程。

以失踪案为例,假如一个成年人失踪,报案就一定会立案,警察就一定会介入吗?未必。立案之前,警方要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判断有没有假案的可能,是不是非刑事的其他因素导致的失踪,比如离家出走、逃避民事纠纷或者债务等。只有警方发现了线索,证明失踪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才会正式立案,动用侦查的公权力,去探求失踪背后的真相。

人会说谎,物证不会说谎,尸体不会说谎。所以,我们可以大胆假设,但必须小心求证。因为每个人进行判断的时候常常依赖最先想到的经验和信息,并且以此作为假设的依据。我们会根据手里有的可用信息,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因为某些故事结构十分符合我们的心理模式,具有强烈的可信度,所以我们往往认为这才是唯一的真相。但其实,这可能只是真相的一个侧面。

渴望得到解释的人,对于某些爆料,通常不会从概率或者统计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而依赖于自身记忆、直觉、情绪反应中得出可能的故事。这样虽然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共情,但往往也让我们无法探求完整真相。

有人问,这个失踪案背后有没有法律问题?当然有。但是法律适用一般在事实发现之后进行,或者与事实发现同步进行,起到规范指导作用。法律适用不应在事实发现之前,除非基于对事实的假设。没有事实作为基础,法律准绳就没有意义。

法学院有三门刑事课:刑法、刑诉法和刑事证据法。刑法学自带着一种上帝光环,假设所有事实明了,那么刑法可以定性有罪无罪、此罪还是彼罪。而刑诉法秉持程序至上与人权保障,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刑事证据法恪守证据裁判原则,主张“无证据则无事实”。因为我的专业是证据法,所以没有那种“给我真相,我就给你正义”的自信。因为没有证据,如何发现真相,又如何完成证明?又怎么适用法律?正义当然就无法实现。

三、证据视角的再现真相

再现真相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案件事实受到多方面的制约。由于时间、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原本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丧失,再加之证明手段的匮乏及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就会发生虽然已经穷尽所有方法但仍然无法排除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出现。

比如电视剧《狂飙》中,警察安欣想证明他师父刑侦支队队长曹闯被枪杀的凶手另有其人,但法医检验案发现场两名死者身上的枪伤符合互射的轨迹,这一鉴定结论就不支持安欣的怀疑。所以无论他如何修改报告,请求重查此案,仍然无法启动。

既然在某些情况下,发现事实这么难,司法人员该怎么办?提升技术,比如DNA技术的出现就解决了很多陈年旧案。但不是每个案件都能等、都有条件等。侦查有期限,审查起诉有期限,审理也有期限。于是,证据制度出现了:一切围绕证据,围绕已知事实,在接受人类认知能力有限和真相无法还原的情况下,通过一套制度设计,解决事实争议进而适用法律。

通过证据制度,司法人员可以依据有限的信息,形成相对合理的确信,尽可能作出让人可以接受的判断。这是一种尊重经验、尊重逻辑、尊重科学来确定法律事实边界的办法,概括起来,就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由相对固定的主体承担规定内容的证明责任,并引入对抗的制度。如完成证明,则事实成立;如无法完成,则事实不成立。

我们在运用证据制度时,要对抗“不择手段、不惜代价、不计成本”的真相狂热,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追求会引来对程序的践踏、对人权的侵犯,甚至亲手制造冤假错案。同时,也要克服对事实的麻木和冷漠,就像医生对死亡麻木一样,证据制度之下往往只见规则,不见其人,一不留神就会掉进机械执法的坑里,同样害人不浅。

很难预测胡鑫宇案的通报结果,也许和我们预判的不一致,也许更加匪夷所思或者普通无奇,但是真相就是这样建立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声音、对抗的思维并不会妨碍真相的发现,相反,它会提醒、要求事实的认定者从不同角度、立场出发,验证各种可能、排除各种合理怀疑,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越来越接近真相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由某些主体垄断真相的发现,这恰恰是证据制度的设计,也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围观、怀疑并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开放心态,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公民态度。伯里克利曾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里赞美雅典人热爱公共事务,即便事情非因我而起,仍然有能力评判之。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对胡鑫宇案持续关注并发表意见,也值得这样的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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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责任编辑:单雪菱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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