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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引燃邻车,损失谁来赔?

2023-02-08 19: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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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3】044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损失谁来赔?

停放在某汽修厂院内的一辆汽车,凌晨发生故障起火,火势蔓延,将停放在旁边的车辆引燃,致使该车辆严重损毁、报废。后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发生原因为起火车辆集雨板左部黏连导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牵连的车主贾强(化名)将自燃车辆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将汽修厂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被烧毁车辆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毁价值的请求,其车辆在维修完毕后因被告的车辆自燃引起火灾损毁,该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认定,即本案中鉴定报告中认定的车辆损毁价值9.4万余元。原告因为确定损毁价值而支出的鉴定费用0.5万元属于必要支出。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原告的车辆是因被告车辆自燃引起火灾损毁,车辆使用人为被告,在使用期间自燃并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第三人在车辆维修检查中未尽谨慎维修、保管义务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第三人维修中保管不善、维修导致自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被告已经为自燃车辆投保了综合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对外造成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内即5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应对自燃车辆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计9.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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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烟台中院:节后集中执行,再出发!

烟台法院聚焦涉民生案件,扎实开展节后集中执行行动,向失信被执行人亮剑,其中,福山法院共拘传被执行人6人,2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结案件1件,执行到位金额16万元;开发区法院依法拘传1人,执行到位金额5.17万元,执行完毕1件,促成和解结案2件;莱州法院共拘传被执行人3人,执结案件1件,和解2件,执行到位金额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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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凌晨抓“老赖”,现场大曝光,画面是不是很解气!

2月6日凌晨6点,菏泽中院联合人民法院报、山东省电视台闪电新闻、菏泽市广播电视台、牡丹区法院,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直播抓“老赖”。此次行动主要针对涉薪资、涉伤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对平时行踪不定、传唤不到、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开展突击执行。此次专项执行行动持续6个小时,累计超500万人围观,共出动警车11辆,执行干警18人,法警10人,结案7件,执行完毕3件,执行到位31万元,和解4件,达成执行和解金额38.5万元。拘传、拘留8人,1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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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院:东营法院集中开展执行攻坚行动

自1月13日起,东营法院吹响常态化集中执行冲锋号,对涉民生案件发起了“强攻猛追”。截至目前,共开展集中执行行动9次,出动干警74人次,拘传22人,拘留3人,主动履行义务11人,强拆2处,扣押车辆2辆,共执行到位203.68万元,强制腾房24套,涉案标的377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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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新春执行不止步,攻坚克难护民生

2月6日凌晨4时30分,兰陵法院“沂蒙风暴”之“新春袭赖”执行活动拉开序幕,45名执行干警、8辆警车按照既定方案迅速行动。此次执行活动共拘传被执行人18人、执行和解9件、执行完毕结案5件,结案标的52万余元。

1月30日凌晨4点,莒南法院组织开展“春季集中执行”行动,拘传被执行人28人,拘留14人,结案15件,扣押车辆1台,执行到位案款365.4万元。

申请人老韩终于收到了迟到十三年的运费款,在临沭法院执行干警的主持下,申请人老韩与被执行人握手言和,为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圆满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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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045

■平阴法院:顶名购车,车辆到底归谁?听法官怎么说……

原告刘某和第三人孙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0月4日,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其名下一辆价值50万元的奥迪轿车出卖给刘某。孙某于当日向刘某出具10万元收到条。次日,案外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将剩余40万元购车款转账至孙某账户,并备注:刘某奥迪车贷垫付款,案涉车辆遂办理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同时办理了车辆行驶证。

2021年10月7日,刘某与某银行签订《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申请分期金额44万元,期限36个月。同日,刘某与该银行、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由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案车辆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将授权分期款项44万元转入某汽车服务公司账户。

上述事宜办理完毕后,刘某将车辆出借给孙某使用,后得知被告陈某将车辆开走,陈某称孙某因向其借款,自愿将案涉车辆质押,并交付给其。刘某为将车辆追回,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刘某是否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刘某虽系奥迪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但其在录制的视频中明确表示案涉车辆是代第三人孙某顶名购买、贷款由孙某代还,且其在与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有催促孙某支付车辆贷款的意思表示,现刘某主张其系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有悖常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原标题:《车辆自燃引燃邻车,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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