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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法院排期开庭表(2月13日-2月17日)

2023-02-10 20: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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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第六期

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17日

2月13日

时间:2月13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96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李树林

被告:云南富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3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98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李勇

被告:云南富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3日上午10: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6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王君远

被告:云南富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浩玲

书记员:周琳

时间:2月13日上午10: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7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李启明

被告:云南富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浩玲

书记员:周琳

时间:2月13日下午14:0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6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云南坤瑞泰隆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钫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3日下午14:0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203、204、205、206、207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游成英(203)、陈良珍(204)、蓝荣富(205)、蓝昌林(206)、陈永荣(207)

被告:云南富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何珍

书记员:普洋洋

时间:2月13日下午14: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83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2

原告:昆明亮剑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庄桥驿农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王梅

书记员:姚昊雨

2月14日

时间:2月14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212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张亚东

被告:白会闪

审判员:唐美芬

书记员:李玉红

时间:2月14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69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地点:小法庭3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庆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4日下午14:00

案号:(2022)云0115民初25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赵雷

被告:朱继波

审判员:何珍

书记员:普洋洋

时间:2月14日下午15: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7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3

原告:云南鸿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冯现刚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2月15日

时间:2月15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54、56-58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地点:中法庭1

原告:苏高林、祝书州、梁如奎、李勇

被告:云南揽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绍发

书记员:李行

时间:2月15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59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2

原告:上海启思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王梅

书记员:姚昊雨

时间:2月15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43号

案由: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杨建华

被告:云南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刘小亮

审判员:李浩玲

书记员:周琳

时间:2月15日下午14:0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237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包广宏、昆明隆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5日下午14: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2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云南鑫煌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浩玲

书记员:周琳

2月16日

时间:2月16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1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地点:中法庭3

原告:张学明

被告:陈红仙、陈红魁、陈红艳

审判员:宋鹏程

书记员:赵菲菲

时间:2月16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8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地点:小法庭2

原告:杨保华

被告:周德平

审判员:王梅

书记员:姚昊雨

时间:2月16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3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6

原告:昆明同心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晋宁昆阳百信电器商店

法官:麻倩倩

书记员:蔡丹妮

时间:2月16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289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3

原告:彭珊珊

被告:贵州盘云水和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6日上午11:30

案号:(2023)云0115刑初23号

案由:贩卖毒品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马俊

审判长:黄锦

人民陪审员:宋连云、孙宇

书记员:朱艳

时间:2月16日下午14:0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1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地点:小法庭3

原告:昆明明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6日下午14: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26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杨波、苏绍文

被告:李冬萍、卞成龙

审判员:徐向林

书记员:杨燕萌

时间:2月16日下午14: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308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李海平

被告:李家洪

审判员:李浩玲

书记员:周琳

2月17日

时间:2月17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79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姜坤浦

被告:付廷昌、付廷恩

第三人:杨文平

审判员:李绍发

书记员:李行

时间:2月17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175号、17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地点:中法庭1

原告:陶进峰

被告:缪竹萍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2月17日上午9:30

案号:(2022)云0115民初226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呈贡壁来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何珍

书记员:普洋洋

时间:2月17日上午9:3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302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2

原告:范庭兵

被告:余游

审判员:李浩玲

书记员:周琳

时间:2月17日下午14:00

案号:(2023)云0115民初34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晋宁晋城隆生钢材经营部

被告:李永信

审判员:李浩玲

书记员:周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原标题:《晋宁法院排期开庭表(2月13日-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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