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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哥们儿”的钱,未签借条还能追回吗?
亲朋好友要借钱
借还是不借?
打不打借条?
如果还款期限已到
对方不仅不还钱还坚决不承认
又该怎么办呢?
案件详情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张某称自己工程资金短缺周转不开,向王某借款9万元。王某当日便向其银行卡转了账。
可到了2022年12月底,张某仍没有还款的意愿。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仍分文未还,还拒不承认向王某借了该笔款项。
无奈之下
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
将张某起诉至宝坻法院
要求张某返还
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王某仅出示一份书面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
张某辩称
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 某
我与王某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转账的这9万元是他替案外人李某还我的。
再说,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法律规定。自王某为李某还款之日起,这四年半的时间里,我从未接到王某的催要电话、微信及文字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张某之间
是否具有民间借贷关系
及诉讼时效问题
01王某、张某之间是否具有民间借贷关系?
经查,案外人李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全部未履行。张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故张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王某转账给张某的9万元为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02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王某主张其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张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并未收到过王某任何还款请求。
因此案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双方对还款期限并未进行约定,原告现以提起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利息,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9万元
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01
签署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借款的主体、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资金给付方式、使用期限、还款期限、利息等约定,有些借款还会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也要在凭证中写清楚。
02
仅有转账凭证,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生效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构成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任一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可能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问题。
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认定,取决于被告是否提出有效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若被告提供充分证据,则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否则原告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若被告提出抗辩但却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03
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是否有诉讼时效?若有诉讼时效且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一直催要借款,能否胜诉?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出借人应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在三年内未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就有可能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但诉讼时效适用于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诉讼时效中断是因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若出借人一直索要借款即主张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
04
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
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此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并且是不断变化的。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借给“哥们儿”的钱,未签借条还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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