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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提升•案件快报】租房给他人使用 解除合约并返租金
一女子以带孩子为由,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约后,未实际居住,而是将房屋交于别人存放药品。房东不愿,欲与其解除合约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陶某与王某签订的《租房合约》;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陶某租金和押金计6468.50元(陶某同时腾让承租的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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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陶某以租房带小孩上学为由,于2022年6月10日与房主王某签订了《租房合约》,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止,全年房租暂定6500元整。(交房需交押金200元整,若租房到期无损伤,水电费交清,如数归还)。《租房合约》签订后,陶某向王某缴纳了6500元房租和200元押金,计6700元,王某将出租房交付给陶某。但陶某并未实际居住该房屋,而是将承租的房屋交由案外人胡某存放大量医用药品。王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胡某使用出租房,因找不到陶某,王某于2022年6月17日报警,但双方未能就解除《租房合约》达成协议。2022年6月23日,王某请人将出租房的院门进行焊接(封门),导致房屋使用人无法进入该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陶某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2年9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案涉出租房,王某当场解除了院门的焊接,双方对出租房存放的医用药品进行清点,清点后陶某自认医用药品没有缺少,并在清单上签名确认。经本院调解,王某同意解除《租房合约》,并退还陶某6500元房租和200元押金并商定于2022年9月30日前搬走全部医用药品、腾让房屋。王某及其代理律师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陶某的代理律师也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但陶某反悔并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王某辩称:与陶某2022年6月10日签订租房合约是事实,陶某并未按照合约向其支付租金和押金。陶某在接收房屋后,随即将该房屋转租给胡某,其发现后多次找陶某,但没有找到,于是报警并要求居委会进行调解处理,均未果。故本案租房合约是由于陶某的违约导致未能履行,现其同意解除租房合约,但是违约责任和损失应当由陶某承担。陶某所主张的药品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房屋交付给陶某,房屋的钥匙均在陶某手里,陶某在该房屋内存放什么物品,其并不知情。其也没有对该房屋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只是在发现房屋实际使用人不是陶某时,对该房屋院门进行简易的焊接,该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财产安全,且承租人至今未出现,也未要求其解除该房屋院门的焊接,即使陶某房屋内的财产发生损失,也与其无涉。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陶某与王某签订的《租房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租房合约》时,陶某自称租房带小孩上学,但陶某租得房屋后并未居住,在未经房屋所有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承租的房屋交由案外人胡某存放大量医用药品,王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胡某使用出租房,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解除《租房合约》达成协议。依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本案中,陶某的行为违反了签订《租房合约》时的约定,改变了房屋用途和实际使用人,属于违约。但王某发现出租房的实际使用人不是承租人后,应当依法维权,其不应当采取焊接出租房院门即封门的方式,来达到解除《租房合约》的目的。现陶某诉请解除《租房合约》,王某同意解除《租房合约》,法院予以支持。陶某诉请王某退还6500元房租和200元押金,因其实际租赁房屋13天(2022年6月10日至6月23日),应承担房屋租金231.50元(6500元/年÷365天/年×13天),故王某应当退还陶某房租和押金计6468.50元(6700元-231.50元)。《租房合约》解除后,陶某应当腾让该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陶某诉请王某赔偿药品损失106435元,陶某仅提供了自制的药品清单,但存放在出租房的药品并非陶某所有,陶某在出租人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允许案外人胡某存放药品,陶某作为承租人,应对存放的药品负有保管义务,而出租人王某对存放的药品没有保管义务。
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胡某到场,对存放在出租房的医用药品进行清点,清点后确认医用药品没有缺少,且陶某也无证据证明案涉药品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以及与出租人王某焊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陶某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双提升•案件快报】租房给他人使用 解除合约并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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