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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亲情卡”“亲密付”,分手后他说“借的”,她说“送的”?

2023-02-15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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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人消费我买单,向ta表达我心意。”

“对方消费我买单,让爱变得更简单。”

恋爱期间开通的“亲情卡”

发生的“亲密付”

究竟算是借贷还是赠与?

能否要求返还?

两则案例,

带你一探究竟!

打开App,各种亲情卡的广告越来越多。恋爱期间,一些情侣为了表达爱意会在微信或支付宝中为对方开通“亲密付”“亲情卡”等相关业务,即一方在线上支付时可以选择划扣绑定亲情卡一方的银行卡余额。然而,这种代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情侣分手后,往往对此各说各话。

案例一

半年消费亲情卡4万余元,

分手了

小王与小李2021年相识于网络平台,并迅速结为恋人关系。在相处过程中,为了表达爱意,小王为小李开通了微信的亲属卡及支付宝的亲情卡业务。

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小李通过微信亲属卡消费2000元,通过支付宝亲情卡消费4万余元。此外,在双方恋爱期间,小李还以购买化妆品、项链、包包,支付住院费、装修款、住宿费、餐费等理由,陆续通过小王的微信、支付宝亲情卡及小王的银行卡向自己转账,合计25万元(其中7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随着感情变淡,双方于2021年底和平分手。关于上述款项,双方各执一词。小王认为上述所有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小李全部偿还。小李曾于2021年底在微信中回复到:“随便你怎么说吧,我有事没事你也不知道,随你猜测,钱过了年给你吧”。

不过,事后小李并未偿还。对此,小王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下称通州法院),以上述款项均为借款性质为由,要求小李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2021年底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小李之间结为恋人关系,其关系相较于朋友要亲密许多,二人在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开通微信亲属卡和支付宝亲情卡,此类开通过程均提示为“赠予”或“赠送”,现小王主张小李通过上述方式消费款项为借贷关系,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小王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关于“亲密”类的付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据此,法院对上述微信亲属卡消费的2000元及支付宝亲情卡消费的4万余元不予认定为借款。

关于其余款项,法院认为小王的证据达到了证明目的。首先在转账汇款中有几笔备注了借款,其次其中7万元借款签订了合同,加之有双方之间的聊天内容,小李表达过还款意愿。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判定小李欠付小王款项合计25万元及相关利息。

案例二

确定恋爱关系后,

开通“亲密付”表达爱意

小李和小红一见钟情,确定恋爱关系后,小李为小红开通了微信的亲属卡及支付宝的亲情卡业务。恋爱期间,小红用亲情卡和亲属卡累计付款5万余元。但是好景不长,二人分手后,小李向法院主张亲密付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小红退还5万余元代付款,却被驳回,关键就在小李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性质如何,

需要具体判断

从法律上来看,小李和小红之间要成立借贷合同关系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

该案中,亲密付款项有几百笔,且金额极其不规则,考虑到一方为另一方开通亲情卡、亲属卡,开通过程中会有“赠予”“赠送”的提示,对于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部分,不宜认定为借贷关系。

所以,小李主张小红消费亲密付构成借贷关系,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实践中,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款项的部分,可以认为存在借款的性质。

法官

提示

开通亲情卡时要谨慎设置消费上限

“近年来,各种代付业务快速发展,微信亲属卡和支付宝亲情卡凭借开通简单、使用方便、适用范围广等优势迅速占领市场,发挥着‘虚拟信用卡’的作用。”法官提示,大家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要警惕相关风险:

1.不要随意开通亲属卡或亲情卡。尽管在开通相关业务时,系统会让开通人在爱人、父母、子女等亲属身份中进行选择,但事实上系统并不会对其真实身份进行审核,本质上你可以选择任何人进行赠送,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2.开通亲属卡或亲情卡时一定要谨慎设置消费上限。使用人在实际使用亲密付功能进行支付时无需告知开通一方,也无需经过其同意,故开通一方往往后知后觉到银行卡余额减少。如不合理设置消费上限,则可能给开通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要提升认知,正确理解亲密付功能的赠与性质。尤其是情侣之间开通亲密付的,开通一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旦分手,这些钱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要回来,事实上往往会人财两空;

4.情侣之间在互相转账或开通亲密付业务时最好将款项性质及用途标注清楚,避免在分手时产生争议。不仅是亲属卡,情侣之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均应注意转账时要备注好用途并保留好相应凭证及支出明细。纠纷发生后应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权利。同时也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如不存在借贷关系,应慎重出具书面凭证。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亲情卡”“亲密付”,分手后他说“借的”,她说“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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