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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篡改借条,又当庭擦除?!罚款!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
法院一直在行动。
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
审查发现原告田某某存在
恶意篡改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正常秩序,
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罚款30000元。
起初,只是一起平平无奇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1年3月25日,被告刁某甲向原告田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刁某甲向田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被告刁某乙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刁某甲、刁某乙均未还钱,田某某将二人诉至法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正式立案后,诉讼材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然而,承办法官在翻阅纸质诉讼材料时却惊讶地发现,在卷的三份本应一模一样的借条复印件,内容竟然不一样!
震惊,同一张借条竟有两个版本
其中一份借条复印件载明“若期满不能全部付清……按照全部借款本息的__%支付迟延履行金”,而另外两份复印件的相应条款中,在空格处手写填上了“20”字样,即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则借款人按照20%的比例支付迟延履行金。承办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了解到该借条原件系打印件,借条上借款人、借款金额、保证人等信息均系手写且有捺印,出借人、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起止时间等信息均系手写。再对比两个版本的迟延履行条款,可推断这两个借条复印件版本,其一系在原件未修改时复印所得,而另一个版本却是在添加、修改等篡改行为后复印所得。
就此,承办法官要求原告代理人在开庭时持该份借条原件到现场说明情况。
大胆,竟然当庭篡改证据材料
开庭当日,原告田某某未到庭。经法官、被告方再三要求,原告代理人仍遮遮掩掩,不愿出示借条原件。最后,扛不住各方催促的压力,原告代理人竟作出一个惊人的举动——当场用橡皮将借条原件上用铅笔添加的“20”字样擦除了!承办法官及被告方均阻拦不及。
原告代理人称,此举是在执行田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指令。事后经询问,法官才得知,田某某因被告方拖延归还借款而颇感气愤,一时激动,在借条原件上用铅笔添加了迟延履行金的支付比例;准备立案材料时,田某某前后将两个借条版本的照片发给代理人,却未明确交代二者并不相同;提交立案材料时,田某某及代理人都没注意到三份借条复印件版本不一,又因被告在法庭上据此提出意见,田某某当即决定要求代理人擦除修改痕迹,并且不再向被告主张迟延履行金。
法官说法
借条系证明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的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某某自行涂改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上添加非经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已经是错误,又指令代理人在法庭内擦除擅自添加的内容,试图掩盖违法行为、逃避法律追究,更是错上加错。基于此,法院对田某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决定。事后,我院就该律师参与篡改证据的行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该部门已作出相应处理。
无论基于法律层面抑或诚信角度,诉讼参与人都必须认识到,在诉讼活动中篡改证据系不诚信诉讼行为之一,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转自:余杭法院
原标题:《私自篡改借条,又当庭擦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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