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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学术园地】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问题初探|中国投资
原创 林之园 王婷 中国投资参考
林之园北京外国语大学非洲学院阿姆哈拉语本科生
王婷
北京外国语大学非洲学院讲师
导读
【内容提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及第三代人权观念广泛传播的背景下,非洲国家相继独立并开始探索环境问题的解决之路。1995年,埃塞俄比亚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非洲第一批探索环境权入宪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宪法文本和实施层面均有其特色,一方面强调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的结合,将环境权利上升至公民基本权利高度,另一方面则通过立法具体化加以落实,推动环境与人权的双向结合
【关键词】
●非洲宪法
●环境权
●人权
●埃塞俄比亚
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是指公民享有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见注①),其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要求更具体的法定化路径,而环境权入宪即是法定化的最高形式,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就全球范围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洲国家逐渐成为环境权入宪的主力军,其环境权入宪呈现起步晚、发展快、形式多样等特点,具有独特研究价值(见注②)。但目前该领域研究较为宏观,多将非洲地区作为世界环境权入宪研究的组成部分或以非洲整体为研究对象,缺乏典型个案研究。
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时间较早,在入宪过程、宪法文本及法律实施多方面具有特色,是非洲环境权入宪的典型代表之一。本文依托埃塞宪法文本、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分析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背景和具体状况,与世界环境权入宪形成照应。
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的背景
埃塞俄比亚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并非偶然,其产出背景既包含非洲环境权入宪浪潮的普遍性,又体现出国情的特殊性。
(一)非洲环境权入宪之潮
20世纪90年代,非洲环境权入宪迎来第一波浪潮。截至目前,已有33个非洲国家将环境权写入宪法。非洲环境权入宪浪潮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0世纪60年代,欧美兴起环境理论热潮,冲破国家仅负有最低限度生存保障义务的传统法治观念,在环境人权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权利体系(见注③)。与此同时,非洲环境危机加剧,森林面积骤减,水污染引发大规模疾病。加之实现民族独立后,非洲国家相继开展立宪运动,为非洲环境权入宪提供现实机遇。
根据学者划分,此期间内非洲国家环境权入宪的进程表现为三个阶段,相关条款主要包括四大类型(见注④)。从文本设计看,宪法环境权条款可分为四种类型:单一型、对应型、复合型和综合型。单一型以基本国策或基本原则的形式宣示公民的环境权利,对应型将公民权利和国家责任相结合,复合型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综合型则增加了对环境权实施与救济的要求。下图为参考《世界各国宪法:非洲卷》形成的表格(见表1)。
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从时间上看属于第一阶段,在非洲大陆具有领先性,从类型上看属于综合性条款,较为完整,具有研究价值。(二)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之机
埃塞俄比亚1995年宪法是非洲环境权入宪“黄金十年”阶段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其环境权入宪过程伴随着政权变更、环境问题爆发以及宪法更迭等背景,与非洲环境权入宪浪潮相呼应。
1931年,海尔·塞拉西一世于1931年、1955年分别颁布宪法,均强调皇权,具有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见注⑤)。1989年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民主阵线(以下简称“埃革阵”)成立,并于1991年5月推翻门格斯图政府。过渡政府吸取经验和教训,恢复国内社会秩序,建立各级政府机构,进行民主选举。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上,埃革阵都更加注重民主、关注民生,给环境权入宪创造了政治条件。1994年12月8日埃塞俄比亚制宪会议正式投票通过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新宪法丰富了公民人权和民主权利,将公民环境权利和国家环境目标纳入其中,与同一时期的乍得、南非等国共同开启了非洲环境权入宪探索的第一阶段。
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具体情况
埃塞的环境权条款在宪法文本中受重视程度较高,并在法律实施层面向下推动,但其实践层面仍存在局限性。
(一)宪法文本
宪法文本是研究环境权入宪情况最直接、最有力的材料。从环境条款文本内容、下位法合宪性渊源、宪法环境权可诉性判断三方面,由浅入深,可以初步了解一国宪法环境权入宪的基本状况。
1. 环境条款文本内容:重视程度较高,但内容简单。埃塞俄比亚1995年宪法共分为十一章,环境权利位于第三章基本权利与自由,属于民主权利的组成部分,在第44条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利,“所有人均享有清洁和健康的环境权利”(见注⑥)。该条款确地设置了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并将政策所致的搬迁放入环境权利之中,对政府的保障良好环境义务提出要求。此外,与乌干达、乍得等国家类似,埃塞俄比亚也具有宣告性、指导性的环境政策条款。第十章国家政策的原则和目标第92条阐释环境目标,“政府应尽力保证所有埃塞俄比亚人生活在一个清洁和健康的环境中。”然而,其环境条款内容简单,详尽程度不及文本中其他基本权利,诸如第38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40条财产权、第41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2. 下位法衔接:为环境权立法具体化提供合宪性基础。埃塞俄比亚1995年宪法在第五章权利的结构及分配第50条、51条规定联邦政府和州均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且人民代表议会是联邦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联邦政府拥有制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历史遗产使用保护的法律。各州亦需要履行根据联邦法律管理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职能。这些条款关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包括跨境和跨州的河流湖泊,体现出埃塞俄比亚的国情特征(见注⑦)。埃塞宪法为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合宪性基础,环境有关的下位法从此获得了合法性订立的根本前提。
3. 宪法环境权可诉性判断:不确定性大,具有局限性。学者吴卫星提出“四步法则”(见注⑧)以判断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一是看宪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二是文义解释,三是体系解释,四是寻找司法实践与互证。由此可推知埃塞俄比亚的宪法环境权可诉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首先,1995年宪法没有在环境权条文中明确肯定其可诉性。其次,宪法将对土地、自然资源的相关内容作为法律保留事项,意味着立法机关至少承担部分环境权内容的宪法委托。第三,在现有的司法案例中缺乏宪法环境权的诉讼案例。然而,从宪法体系解释来看,环境权利位于基本权利与自由章节,使用特定宣告性词语“应当”,勾勒出其拘束力和执行性,似乎又具有一定的可诉性。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肯尼亚2010年宪法。肯尼亚宪法文本第70条(见注⑨)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的强制执行及救济措施,保障了可诉性。
(二)宪法实施
埃塞宪法环境权的实施方式主要体现为依宪颁布环境法律和依宪设立环保机构两方面。此外,从理论上讲,有权机关可以对环境条款做出相关的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与肯尼亚等国家的司法审查不同,埃塞俄比亚使用代表机关审查制,宪法规定了联邦议会通过组织宪法咨询委员会审核宪法争议。然而与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相关的争议主要通过环保局从行政层面进行调解,如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下令整改、处置罚款等(见注⑩)。
1. 依宪颁布环境法律:宪法精神实现立法具体化。埃塞俄比亚的环境法律皆以宪法存在为前提。自1995年宪法颁布以来,人民代表议会行使立法权,于2002年颁布《环境污染控制法》和《环境影响评估法》,2007年颁布《森林发展、保护和利用法》。这些法律在序言中陈述其合宪性来源,并阐述与宪法一致的价值理念。如,环境影响评估法中阐明,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将有助于实现《宪法》所载的环境权利和目标。法规既规定了以税收减免、财政支持为主的激励措施,又明确了犯罪和刑罚的惩戒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奖惩结合的环境法律体系。
2. 依宪建立专门化环保机构:环境条款拥有实施主体。我国的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答案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而埃塞俄比亚环境保护局是于1995年根据宪法要求所建立的自治公共机构,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旨在确保所有与国家社会和经济有关的开发活动可持续地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环保局有权就环境保护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评估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负有监管义务。《环境影响评估法》中规定环保局是环境影响评估的主体,负有监测义务。《环境污染控制法》亦指出环保局是组织污染控制、制定环保标准的关键,可指派环境巡视员实施具体的监督工作。第2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COP25)期间推出 LIFE-AR动议(LDC Initiative for Effective Adaptation and Resilience),埃塞俄比亚是6个先行国家之一,环保局协助实施。环保局的设立是宪法环境权立法具体化路径中的重要环节,确定了实施主体,具有了实践层面的内涵,推动相关措施从立法机关颁布的文书上再次“活起来”。
结语
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个案与非洲大陆的整体浪潮形成照应。埃塞俄比亚宪法文本将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给予重视,为立法具体化提供了合宪性基础,传达了保护环境的发展理念和精神,并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完善下位法、成立环保机构,促进环境权利的保障。然而,埃塞环境权利纠纷的诉讼实践仍存有空白,司法路径并非完美解决之道,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层面组织环保活动、评估企业环保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等逐一进行落实。
综上,埃塞俄比亚的环境权入宪作为典型个案,彰显出其在全球绿色治理方面做出的努力,对研究非洲大陆环境权入宪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权入宪呈现出独特的研究价值,也为中资企业在埃塞的经济活动、形象建设提供了参考意义。
注释:
① 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J].法学杂志,2018(1):p29
② 可参见:张小虎.非洲国家宪法环境权的实证研究[J].人权研究,2019(01);张小虎.非洲国家宪法环境权比较研究——兼谈南非与肯尼亚宪法环境权的启示[J].人大法律评论,2018(02);张敏纯,张宝.非洲环境权入宪的实践及其启示[J].求索,2011(04).
③Joseph L. Sax.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 Resource Law: 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M],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68, No. 3 (Jan,1970).
④ 张小虎.非洲国家宪法环境权的实证研究[J].人权研究,2019(01)
⑤ 钟伟云.列国志: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P68-69.
⑥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1995(阿姆哈拉语版本) [EB/OL].(2014-01-28)[2022-03-22] https://www.ethioconstruction.net/sites/default/files/Law/Files/the%20Constitution%20of%20the%20Federal%20democratic%20of%20ethiopia%20proclamation%20no.1-1995.pdf.
⑦Tobias Broich. U.S. and Soviet Foreign Aid during the Cold War: A Case Study of Ethiopia. Unite Nation University-Merit working Papers. ISSN 1871-1872. 2017.p36.
⑧ 吴卫星. 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研究——基于宪法文本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06).
⑨ 孙谦,韩大元.世界各国宪法:非洲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p407、411.
⑩Mandefro Sorecha Wedajo.Implementations of EIA Laws in East Shawa Zone of Oromia National State Special Reference to Lume and Ada’a Woreda: Case Study on Various Projects[D/OL].Addis Ababa:Addis Ababa University,2011;[2022-3-20] http://etd.aau.edu.et/bitstream/handle/123456789/17577/Mandefro%20Sorecha.pdf?sequence=1&isAllowed=y.
编辑 | 李雅温
校对 | 闫建军
设计 | 大 米
本文刊于《中国投资》2023年1、2月号合刊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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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非学术园地】埃塞俄比亚环境权入宪问题初探|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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