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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撞了营运车被要求赔误工费,是否合理?
明明只是撞了车,却还被要求赔偿误工费?撞了营运车辆(出租车/公交车)对方除了要求己方承担修理费用外,还提出了额外的误工费以及车辆停运的相关费用,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呢?
案情回顾
近日,熊先生驾驶的出租车与吴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女士负全部责任。双方对交警作出的责任判定均无异议,吴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赔偿了熊先生车辆修理费1410元。然而,就熊先生车辆运营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多番协商无果,熊先生将吴女士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吴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熊先生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熊先生诉请误工费,经本院询问,熊先生主张系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熊先生所驾驶的出租车系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熊先生无法从事营运业务,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司法解释明确将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列入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范围。本案中,出租车系具有运输资格的营运性车辆,因事故造成车辆使用中断而产生停运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对于合理数额的认定,要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营运利润等进行综合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供稿 陈科凤、余浩男编辑 潘诚峰
校对 李 辉
核发 彭田锋
原标题:《今日普法 | 撞了营运车被要求赔误工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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