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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溜坡撞伤下车的驾驶员,伤者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驾驶员谢某将大型拖拉机停在某快修店门口,下车检查车况,当谢某走到车尾处时,被该车后溜撞伤。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0292.13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以及驾乘无忧意外险。谢某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未达成协议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3860.98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分析】
本案中,对谢某的身份如何界定普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谢某属于“车上人员”,其损失应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身份在下车瞬间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其损失应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
谢某持第二种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自己不在车上,已“转化”为第三人,因此应当赔偿交强险和三者险。
本院审理认为,谢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身处车外,但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身份依然是被保险人,并未发生转化,不属于“第三者”或者“车外人员”。同时,事故原因是谢某操作不当,受伤是自身过错所致。谢某不能成为自身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者。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谢某不属于“第三者”,谢某的主张不予采纳,按照意外险赔付。
【裁判结果】
一、由保险公司在驾乘无忧意外险保险限额内赔付谢某医疗费、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住院补贴,共计52541.68元。
二、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均不包含本车被保险人。
【法官提示】
广大车主,为确保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停车请注意拉紧手刹,不要在坡度较大处停车。
拟稿|李金成
原标题:《【 以案释法】溜坡撞伤下车的驾驶员,伤者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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