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典判案:老人和子女的纷争|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父亲申请强制执行独生女,究竟为何?赡养费的执行标准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柴松、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侯蓓丽,共同解读关于赡养费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案件申请人是67岁的父亲老王,被执行人是女儿小王,父女俩已经5年没有联系了。五年前村里拆迁,老王夫妇分得了三套安置房,老伴去世后,女儿就和父亲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一套房产归父亲所有,另外两套房产归女儿和外孙所有,同时女儿需支付父亲相应补偿款,但女儿仅支付父亲部分补偿款后,就再也没和父亲联系。于是父亲将女儿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女儿继续支付剩余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的分家协议有效,判决一套房屋归父亲老王所有,女儿小王支付给父亲剩余补偿款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女儿未主动履行判决,父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
父女俩之间有什么矛盾?
本案是典型的分家析产类案件,经调查了解,导致父女俩对簿公堂的原因系家庭事务堆叠引发的矛盾:
一方面父亲对女婿不满意,两人曾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最终报警处理。自此,女儿、女婿和外孙从家里搬出,不再与父亲一起生活。另一方面是对于老伴去世的原因,父亲和女儿各执一词,导致矛盾深化多年。
父亲缘何申请强制执行?
经走访了解,拆迁后父亲老王得到了三套住房,将两套给了女儿,自己只留了一套用于居住,老王没有额外收入,法官还发现,在其居住房屋的一间卧室里堆满了垃圾,老人平常靠捡拾垃圾贴补家用,生活十分拮据。本想着女儿可以给自己养老,不料和女儿、女婿又相处不来。父亲寒了心便将女儿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女儿小王未到庭,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最终缺席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官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了女儿小王。
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柴松介绍,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在执行过程中应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最大限度维护父女亲情。经沟通,女儿小王来到朝阳法院执行局表示可以分期还款,法官通过电话和父亲老王沟通,最终双方确定了执行和解方案。
法官释疑
在家事纠纷执行案件中,在案件处理上更需要方法,依法依规的同时要考虑到亲情因素。
第一步是深入了解各方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情况、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
第二步是从法理和情理的双重角度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双方对抗情绪。尤其执行赡养费的案件,大部分是长期执行的过程,不过情感关,很容易造成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反复发生,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困扰,更容易浪费司法资源。
第三步是和解,基于了解的案件情况确定是否具备和解可能,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
另外需要注意,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家庭成员在分家时会对父母的赡养问题一并进行约定,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能否通过签订所谓的“俸养协议”“分家协议”而免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分家析产协议实际上是对财产权的处分,与赡养老人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赡养老人的义务也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
案例二
78岁的彭老先生和老伴共生育子女四人。2009年,二儿子建房需要用地,经与彭老先生商议,同意将其所有的一处老宅分给二儿子建房。2021年7月,老伴去世后,彭老先生生病卧床,需要子女照料生活起居,此时其他子女以分家析产不均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也表示不愿意一人承担赡养义务。失望的彭老先生于2021年12月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名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轮流承担照料生活起居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四名子女自2021年7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彭老先生500元赡养费,并轮流承担对彭老先生的照料义务。
法官释疑
赡养不止于金钱给付,更要满足情感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离开家乡,来到大城市打拼,这也造成了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的状况。赡养不止于金钱的给付更包含情感的交流和日常陪伴。
审判实践中,很多老年人经济状况并不差,但仍然将子女诉至法院,主要原因是有些子女认为只要给付金钱就尽到了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履行,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必要的探视、看望及陪护也是赡养的重要形式。把“陪伴”写入法律当中,符合老年人的现实需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供稿:朝阳法院
原标题:《以典判案:老人和子女的纷争|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