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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工资”混同,款项性质该如何认定?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因经营或其他需要,向员工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借款”与“工资”出现混同,发生出借人系“打工人”的情形。出借人主张转款系支付的工资,而借款人主张转款系偿还的借款,双方对款项性质认定不一、争执不下,进而引发诉讼。在“借款”与“工资”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怎么认定借款人转款的性质呢?
案情介绍
康某受雇于梁某做外墙保温工作,梁某给康某发放工资。后梁某由于个人需要向康某借款30000元。现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梁某偿还借款本息,梁某称已经偿还完毕不欠康某,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康某认为该转款系梁某支付的工资,梁某认为该转款系偿还的借款,双方争议不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康某提供借条证明被告梁某欠付原告康某借款未归还,被告梁某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偿还完毕借款,此时仍应由原告康某就其主张与被告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进行举证。但原告康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做工明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康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康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康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官说法
当存在“借款”与“工资”混同的情况时,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在借贷关系中,借条需明确借款金额、用款时间、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偿还时间等;2.在雇佣/劳动关系中,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方式等;3.借款人在向出借人转账时明确标注其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工资”。
原标题:《“借款”与“工资”混同,款项性质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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