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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乐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快手平台侮辱他人案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终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日,常乐派出所严厉打击了一起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网络环境和谐,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月17日9时许,常乐派出所接到田某某报警,称杨某某在快手直播中侮辱自己。常乐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杨某某和田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杨某某遂通过快手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侮辱田某某及田某某妻子,对田某某家庭造成了一定影响。
针对事实情况,民警依法将杨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讯问,杨某某对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杨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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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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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常乐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快手平台侮辱他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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