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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件事关系退休年龄……
Q
我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你们为什么不给我办理退休手续?
A
由于您身份证和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您现在还不满足退休条件,我们不能为您办理退休手续。
近日
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徐某因未能成功办理退休手续
将市人社局诉至仙桃法院
到底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徐某系仙桃某公司员工,1992年参加工作,其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为1971年2月。2021年1月,徐某到市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市人社局查询徐某档案后发现,其档案中《技工学校招生登记表》《职工履历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5年2月,《技工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4年2月,均与其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市人社局认为,徐某档案中《技工学校招生登记表》为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因此认定徐某的出生时间为1975年2月。徐某表示不服,于是向仙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人社局以身份证年龄为依据,认定徐某出生时间为1971年2月,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判决该案争议焦点为市人社局在办理徐某退休审批时,对徐某出生时间的认定是否合法。徐某档案中填写了两个不同的出生时间,均与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不同。经查明,徐某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为《技工学校招生登记表》,该登记表与后期形成的《职工履历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市人社局依据徐某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技工学校招生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其退休年龄,于法有据。仙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徐某提起上诉。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01
关于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02
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同,以哪个为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职工退休(职)手续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方法,当二者记载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03
档案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或者档案中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 (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该案中,徐某还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初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税收证明等材料,但以上材料均不属于“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不能作为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因此,徐某提交上述材料虽能证明自己的出生年龄,但要求以上述材料记载的出生年月认定其退休年龄,缺少法律依据。
原标题:《请注意!这件事关系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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