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 未领结婚证同居生活 分手后男方索退彩礼

2023-02-28 18: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温馨提示:一对恋人就要准备结婚了,按习俗少不了订婚、送彩礼、举行结婚仪式,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中,在双方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因琐事争执便分手,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让小编带你走进普法小课堂。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砚山县阿猛镇某村候某某、李某之子候某与该镇某村杨某某、陶某的孙女杨某自由恋爱,经候某的父母与杨某的爷爷奶奶协商,决定月底订婚和送彩礼,经过双方磋商,达成彩礼6.6万元、猪肉80斤、鸡20斤、白酒45斤的协议。当晚男方的父母通过媒人向女方的爷爷奶奶支付彩礼3万元,随后候某与杨某按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2月男女双方按习俗回门,当天男方的父母又向女方的爷爷奶奶支付彩礼3.6万元。因双方未达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女方离家出走不归,男方多次到女方家劝说和好无望,致男方及其父母状告女方及其爷爷、奶奶,要求退还彩礼6.6万元。

法院裁判

砚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原告候某某、李某、候某诉被告杨某某、陶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过法庭陈述、法庭辩论、原告出示证据,审判程序进入调解阶段,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杨某某、陶某的孙女杨某返还候某某、李某之子候某彩礼3.3万元,并当庭兑现。

法官寄语

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成婚姻之目的,在订立婚约时男方给予女方的聘金,俗称为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在明知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下仍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应承担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并未对解除婚约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的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赠与的金额,确定返还金额等,酌情决定返还比例。

法规速递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撰文|王继武

原标题:《【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 未领结婚证同居生活 分手后男方索退彩礼》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