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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4项香港原产商品实施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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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8〕28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4项香港原产商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附件。
附件: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8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6月15日
(原题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责任编辑:薛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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