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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2023-03-02 18: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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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相关案例
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刘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2016年6月30日,张某归还10万元,2019年10月,张某又归还5万元,后刘某追索余款未果,于2019年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余款,张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又同意履行的,则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案例中,张某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诉讼时效从2016年6月2日起算,后张某于2016年6月30日归还10万元,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期间自2016年7月1日起算,截至2019年7月1日止。但张某于2019年10月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又归还刘某5万元,其行为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刘某随后要求张某还款,张某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原标题:《民法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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