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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家庭煮夫”离婚能否获得补偿?听听法官怎么说…
婚姻家庭生活中
夫妻中有一方
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中
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
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
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
“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
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呢?
下面这起案例将解答你的疑惑案 件 回 顾
2013年,普先生与高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生下爱女普某。在这个家庭生活中,两人角色互换,女方负责挣钱养家,男方在家带娃。起初,夫妻俩的感情较好,但在一起生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不但未加深夫妻感情,连婚前培养的感情也淡漠了。
2021年10月起,两人分居后,婚生女跟随普先生生活。分居后,女方看望孩子的时间逐渐减少,两人的关系也破裂,男方认为无法再继续生活,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女儿跟随其生活,高女士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0元,并分割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
法 院 调 解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有调解可能,本着化解矛盾、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普先生表示,自己全职在家多年,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提出女方应支付家务补偿70万元。
最终,经过调解,女方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并支付抚养费,也愿意将房屋及车辆归男方所有,此外,同意以经济补偿方式支付男方家务补偿18万元。
法 官 释 法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对家庭的付出方式,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管是全职太太还是家庭煮夫,都为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份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应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只要你确实是从事家务劳动较多,就可以要求对你的家务劳动在离婚的时候予以补偿 。而经济补偿的数额主要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标题:《【每日普法】“家庭煮夫”离婚能否获得补偿?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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