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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3-03-08 21: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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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s Day

在第113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来凤县法院以案释法,旨在引导广大妇女提升法律意识,用司法力量守护妇女合法权益。

黄某某与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打击名誉侵权行为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冬天,黄某某(女)与向某某(男)相识,并于2017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7月,黄某某与向某某分手。向某某因与黄某某同居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不满,又无法找到黄某某,便在来凤县三胡乡、革勒车镇、翔凤镇航空路广告牌、电线杆、墙面上张贴三十张附有黄某某彩色图片以及黄某某骗钱的文字说明的海报。此外,向某某还通过抖音发布黄某某照片以及黄某某骗钱的文字内容,黄某某得知后要求向某某停止实施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未果,故于2021年10月8日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向某某因与黄某某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心怀不满,便在来凤县三胡乡、革勒车镇、翔凤镇航空路张贴三十张附有黄某某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的海报,而且在抖音上以视频形式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判决:一、向某某立即停止对黄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除其所张贴在来凤县三胡乡、革勒车镇、翔凤镇航空路等地广告栏(牌)、墙面、电线杆上附有黄某某照片及文字说明的全部海报,并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照片及文字说明,以消除影响、恢复黄某某名誉;二、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恩施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报刊、媒体上发布向黄某某赔礼道歉的公告,如逾期拒不承担前述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向某某负担;三、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系通过民事诉讼打击名誉侵权行为,保护妇女名誉权的典型案例。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张贴海报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抖音平台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交往的工具,在网络平台上,人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公民在抖音平台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抖音平台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一方面不仅实现了对妇女名誉权的有效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明确认定黄某某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如何理解法律适用,形成了对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对于倡导友善、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公民现实生活及网络空间行为、构建文明交往及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Women's Day

罗某某与向某森离婚纠纷案 ——家庭暴力引纠纷,司法维权显正义

【基本案情】

罗某某(女)与向某森(男)于201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 2017年4月29日生育女儿向某洢。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吵闹。2021年5月,二人在商量是否购房时分歧较大,发生矛盾并吵打,向某森掐伤罗某某的脖子,罗某某从租居处搬出到干洗店居住。2021年10月,罗某某以与向某森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1月29日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继续分居生活。2022年2月8日,双方发生争执,向某森将罗某某锁在干洗店内后离开,罗某某报警后,派出所干警赶到后通知向某森将门打开,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22年2月10日,向某森将干洗店卷闸门及门锁砸坏,罗某某再次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制止和处理。2022年2月17日,罗某某以向某森存在暴力倾向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鄂2827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同时依法将人身保护令向向某森所在地派出所、村送达。

【裁判理由及结果】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向某森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如不予以人身安全保护,将会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罗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进行处理。遂裁定:一、禁止向某森对罗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向某森骚扰、跟踪、接触罗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该裁定书送达后,向某森未申请复议,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准予罗某某与向某森离婚。二、婚生女向某洢由向某森抚养,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向某洢年满18周岁时止。三、罗某某婚前财产:干洗店(威特斯)一间,归罗某某所有。四、婚后共同债务:罗某民借款10000元由罗某某承担,罗某借款20000元由向某森承担。五、驳回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在离婚诉讼中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实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进而促进了社会和谐。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子女成长的不幸,而且容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本案中,法官全面落实《反家暴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准确认定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另外,罗某某注重证据收集,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向某森存在家庭暴力,使得办案法官能够快速、顺利作出民事裁定,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组织调解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双方的关系,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恶性后果,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供稿:杨静波 李炣君 张兴宇

原标题:《来凤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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