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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如何保存并向法院提交?

2023-03-07 18: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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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当下

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

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种类: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二、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01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

谨慎清理微信聊天记录,最好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注意:微信聊天记录一经清空,腾讯公司也无法恢复。

02

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

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内有收据、借条、合同等模板,可用于管理收据、签订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三、如何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完整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3、开庭时可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而言,被篡改可能性比较大。

因此,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无法确定主体: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即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

2、证据不完整: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3、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聊天记录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标题:《“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如何保存并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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