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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公司欠付工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是否需要共同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被告铜陵某装饰公司员工,被告李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欠付原告王某工资,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与该装饰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某是被告铜陵某装饰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出具欠条的欠款是公司所欠的人工工资,该欠款是公司对外的债务,故原告王某主张被告铜陵某装饰公司支付人工工资予以支持;同时,从欠条载明的内容上看,被告李某并没有表示出要与公司共同承担该笔欠款的意思,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李某共同承担不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公司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债务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情况,基于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有些债权人往往会认为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条就应共同承担责任。对此,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当其行为是代表公司作出时,其行为履行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其实是将被告李某加入到该债务中,“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此行为单方面增加了债务加入人的负担,因此必须有债务加入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法定代表人在出具欠条时写明愿与公司共同清偿等等,否则不能单凭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就认为构成债务加入,要求其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文/史源明、邓层层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公司欠付工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是否需要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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