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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对汽车、金融开放作整体安排

安蓓 陈炜伟/新华社
2018-06-28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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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8日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大幅放开22个领域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

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重大开放举措?以更大力度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意义何在?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22项重大举措推动全方位开放

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共推出22项重大开放措施。

“修订负面清单,总的原则是以更大力度推进对外开放,不仅是清单长度要缩短,更重要的是推动重点领域开放,推出有标志意义的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形成和完善了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在2017年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近年来,外资限制措施已从180项左右减少至60多项,减少近三分之二。2018年版负面清单比2017年版的63条减少了15条,进一步缩小了外商投资审批范围。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际投资规则变化的制度变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发表的《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这样评价。

愈加广阔开放的市场、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让中国成为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热土。今年1至5月,发达经济体对华投资增长显著。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对华实际投入金额同比分别增长33.9%、66.9%、5.1%、16.3%和56.9%。中国美国商会《2018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约60%受访企业将中国列为全球三大投资目的地之一,74%的会员企业计划于2018年扩大在华投资,比例为近年来最高。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大伟说,此次修订负面清单,再次大幅放宽外资市场准入,不仅取消了汽车、飞机、船舶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还在金融、运输等服务业及种业等领域进一步开放,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资管理体制更加开放、灵活、高效的改革方向,对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对汽车、金融领域开放作出整体安排

近期,瑞银证券、野村证券、摩根大通等外资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控股合资券商的申请,抢抓中国新一轮开放的重大机遇。

与上版负面清单相比,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汽车、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出明确安排——

在汽车领域,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在金融领域,2018年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逐步加大开放力度,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进一步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改革开放40年来,正是在与世界的深度互动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国企业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加快成长,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

“进入新时代,外商投资呈现出涌向高技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高端产业的趋势,顺应新趋势加快市场准入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是中国政府按照自身发展逻辑和基于历史经验的主动选择。”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说。

高水平开放促高质量发展

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基本放开制造业、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新版负面清单,在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多个领域,推出一系列重磅开放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是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随着产业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更加完善,我国已具备高水平发展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通过新的开放措施,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投资合作,开展更广泛的资本、技术、管理、人才交流,在更大范围实现互利共赢。

大幅放宽汽车等高附加值产品制造业的市场准入,既能直接增加高档汽车等高质量产品的供给,更有利于推动上下游本土企业在和外资企业的竞争和合作中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经营理念,有效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技术水平;

大幅放宽物流、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准入,有利于将外资企业在服务环节的优势和本土企业在加工制造环节的优势有机融合,有效促进我国整体制造业转型升级;

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对于优化资本配置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刺激企业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创新和改进生产工艺,有效提高供给质量意义重大……

“积极引进高质量外资是提升供给质量的必然要求。”李大伟说,不仅能直接扩大消费选择,也将产生一定的“鲶鱼效应”,激励本土企业生产更高品质的产品,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从1992年起连续26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从2001年的468.8亿美元增加到2017年的1363.2亿美元,年均增长6.9%……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面临国际环境深刻变化,特别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将以更大力度推进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加快向高质量发展,也将推进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

(原标题 负面清单再缩短 重点领域更开放——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释放开放新信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18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8年6月28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 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文聪玲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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