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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法苑】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近日,阿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双方系夫妻关系,妻子起诉丈夫要求其偿还借款。那么,是何原因让夫妻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将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妻子陈某诉称,其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刘某以各种原因向其借款人民币三万余元,并约定刘某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陈某曾多次索要,但刘某分文未还。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刘某书写的借据复印件一张,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钱。
丈夫刘某称,这些借款都是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当时是迫于妻子陈某的压力,才签下借据的。没想到陈某竟真的会把自己起诉至法院。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此案中夫妻存续期间的借贷关系法院会支持吗?夫妻之间的借款性质又该如何认定?
法官观点
承办法官周晓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应明确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妻子陈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刘某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且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更应该互谅互让,共同面对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夫妻之间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规定。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明确款项用途,保存交付凭据,避免产生纠纷。
供稿:周晓黎、张嘉慧、金硕
原标题:《【金都法苑】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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