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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襄州法院在行动

2023-03-14 11: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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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

襄州法院在行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的意识,指导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文明兴商的理念,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襄州法院以法之力助维权出击,高效化解消费者维权案。

法院+人大代表联动化解“天价内衣”案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和沟通,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守护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3月9日,襄州法院民一庭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走进审判庭,旁听一起涉及塑身内衣的买卖合同纠纷庭审。

案情简介

原告某女在被告某养生馆花费3万元高价购买了两套塑身内衣,穿着之后感觉并没有起到养生馆宣传的效果,认为商家在消费过程中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向襄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款。

该案受理后由襄州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徐艳丽承办,开庭时,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与以往不同的是,考虑到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此次全部邀请女性人大代表参与旁听,其中更是有来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业内专家,以便从专业角度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在行使人大代表监督职能的同时促使矛盾有效化解。

庭审活动结束后,在襄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叶飞的主持下,人大代表们从旁听体验、案件事实等方面提出各自的观点,并作出了精彩的点评。

庭后,人大代表们积极发挥工作优势、结合生活经验配合法官一起多角度分析,向当事人释明法理,最终在徐艳丽法官和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退还原告14000元,并已实际退付到位。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塑身内衣能治病?峪山法庭巧调虚假宣传案

为推动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层次、更精准的司法保障服务,峪山法庭始终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参与共同缔造的重要举措,依法审理多起消费者维权案件,维护公平交易,守护美好生活。近日,峪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嫌虚假宣传案,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胡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王某在本地经营一家美容会所,主卖一款美体内衣,为扩大销路和产品影响,王某便利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广告。“高科技形体打造”“7天保证腰围瘦3-8公分,15天平背、平胃、收腹”......一轮又一轮的广告轰炸,使胡某心动不已,便向王某了解这款美体内衣,王某向胡某表示这款内衣是高科技产品,不仅能塑形瘦身,还具有改善妇科疾病、正脊椎,让皮肤光滑等多种功效,胡某当即向王某支付四万余元订购三套美体内衣。胡某使用一段时间后,美体内衣并未产生宣传的功效,反而胡某的身体开始出现严重便秘、呼吸困难、勒痕严重等诸多不适症状。随后胡某前往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其美体内衣对身体有一定程度的危害,不宜再穿着使用。胡某认为自己被骗,与王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未果后,便诉至本院要求王某退款并进行赔偿。

峪山法庭在审理该案后,发现王某涉嫌对所售内衣的功能作超出使用范围的虚假宣传,便对王某释法析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当即向胡某退款两万余元。

近年来,为保障基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促进更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峪山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降低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诉讼成本;同时,针对当地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涉“农药、化肥、种子”质量案件,峪山法庭上门解纷、实地调研,并将调研的情况进行研判分析,把分析结果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主动参与并推动当地基层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此外,峪山法庭带案下乡,组织“田间听证会”,听取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意见和建议,把审判权“晒”在阳光下运行。

食品过期引纠纷,法官调解化三案

近日,襄州区法院民二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三起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案,消费者小张、小李、小刘分别在三家不同的超市购买自己爱吃的食品后,发现食品已过期,遂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我院,主张超市十倍惩罚性赔偿并返还商品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涉及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过期食品一旦销售出去,有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重大风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销售过期食品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消费者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在此基础上,民二庭组织三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释法明理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最终三起案件商家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愿意支付十倍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即时清结。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网络购物还是实体店购物,消费者均应及时对商品外观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检查,并保留发票或销售小票等相关购买凭证,发现问题及时同商家进行沟通,沟通未果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襄州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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