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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买到假货又卖出,算谁的?
原创 长宁县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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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如何救济,经营者又应当如何救济,除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外,经营者是否也能主张退一赔十?
案情摘要
原告A在被告B的某网络平台上购买了“某红花护肤品”10余盒,总价值千余元,宣传该商品具有美白、抗痘、祛斑功效,并承诺假一赔十。A在购买了上述产品后在其某网络平台的店铺中进行销售,案外人C在该店铺中购买了上述产品,购买时,A向C承诺“假一赔十”,后C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发现“某红花护肤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法院依法判决A向C赔偿;A赔偿后,又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向其赔偿。
案情分析
1.本案中A、C是何身份?
本案中,A购买商品是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经营者;而C购买商品是为生活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是商品的受用者,属于消费者。
2、C作为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当消费者(C)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A在销售时的承诺,要求经营者A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3、A作为经营者又当如何主张权利?
A作为经营者,其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致其自身遭受到损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结合被告B在销售时的承诺“假一赔十”,要求B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法官寄语
假冒伪劣产品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费者无论线上或者线下消费,均应选择正规平台、正规商家,认真查看与商品相关的信息,并保存好发票等相关消费凭证,以便主张权利;经营者应尽到高于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来源渠道正规,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原标题:《3.15||买到假货又卖出,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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