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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相关案例
王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二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2018年4月1日,赵某取得对张某的胜诉判决,依据判决,张某应当向赵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之后,因张某拒不执行该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认为张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终止执行。赵某为让张某取得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2日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和张某的《离婚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2018年6月28日,赵某收到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时,应当知道二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权利可能受损,此时其就应主张权利,对二被告的《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由于赵某怠于行使权利,其在2021年5月2日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分析
从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本意来看,因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债权人的债权效力延伸到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有必要通过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来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等条文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赵某于2018年6月28日时得知张某和王某进行了财产分割的事实,故其行使权利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时间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期间经过的权利消灭。故赵某在2021年5月2日起诉行使撤销权的,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因此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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