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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向单位借款,是民间借贷吗?

2023-03-18 11: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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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3】121

■临沭法院: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向单位借款,是民间借贷吗?

李某原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4年3月,向公司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和批准人签名,具体金额,用途为保证金;并备注:出差归来后,三日内归还,逾期按挪用处理。某公司陈述李某自借款后未提供发票报销,亦未退还借款,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临沭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借据及庭审情况,李某在借款时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且借条上的借款用途载明为保证金。该公司陈述借款系用于培训,李某陈述借款用于与其他公司合作缴纳的保证金,但双方均认可借款系受该公司安排,未用于个人事务。

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来看,李某受公司委派,向单位预借款项用于执行公务事宜,是职务行为,该借款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院不应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李某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该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临沭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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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依靠群众办案,高效化解产品责任纠纷

2022年12月,于某在A超市以500元购买了一盒某品牌燕窝,回家后发现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于某认为A超市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A超市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A超市照价退款并以购买产品售价的十倍金额进行赔偿,共计支付5500元。

承办法官仔细阅读于某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发现其购买的该产品过期2天,且正值疫情刚放开期间,超市可能存在过渡期管理的实际困难。调解现场,于某与A超市经理及一名工作人员相对而坐。律师调解员高帅从法律角度指出了A超市销售过期产品的违法事实,并阐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销售过期产品的赔偿标准,让A超市清晰认识到自身过错。企业家调解员董素珍凭借多年的经营经验,首先指出A超市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时向超市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强调超市的产品质量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务必重视,应进行无缝管理,所有产品入库时及时输入保质期时间,并派专人负责产品质量,店长提前通知供应商,做好收回即将到期产品的下架工作。接着,董素珍调解员又站在办企业的角度,对企业经营困难表示理解,向于某说明产品过期的两天正值疫情放开期间,A超市大量工作人员病假在家,原本定好下架的该批产品未及时处理,因此造成过期2天的后果,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好在于某及时发现未食用,未造成损失,此次事件必将引起A超市的高度重视。A超市经理向于某表示了歉意。最终,在两位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调解下,于某与A超市达成一致调解意见,A超市照价退还价款500元,并赔偿于某损失的三倍3000元。A超市当场向于某支付了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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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法院:构建协作机制 守护秀美河湖 ——“河湖长+法院院长”法官工作站举行揭牌仪式

3月15日上午,菏泽首家“河湖长+法院院长”法官工作站揭牌仪式在单县法院举行。近年来,单县法院紧紧围绕上级法院部署和县委工作大局,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持续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不断健全完善环资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综合运用环境保护禁令、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制度,在生态司法保护和系统治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河湖长+法院院长”法官工作站的建立,是全市范围内以法官工作站的形式针对河流、湖泊开展环境资源保护的首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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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法院:法官巧破“棘手”案,拘留所里把案调

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李某多次向原告A公司采购调料,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欠原告22150元货款迟迟未支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均推诿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案件受理后,法院向被告送达司法文书屡次受阻,在审查案件材料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因其他原因正在巨野县拘留所关押,如若等到本案开庭,被告关押时间已过,一旦被告出去,原告追回货款就有难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决定前往拘留所进行调解。

经与拘留所协调沟通,成功会见了李某。一开始李某态度坚决,不愿意还钱,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李某,若不积极处理好此事,可能影响个人征信。通过一番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矛盾纠纷被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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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强制拘留显威力 震慑老赖速执行

清晨5点,济南市高新区法院执行局打响“粒案力办”行动的第一枪,成功传唤4个被执行人至法院,司法拘留1人,执行完毕1件,和解2件,涉案标的额5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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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122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并随意减资,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先后受让该公司股权。2017年5月5日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原100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至10,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为:施某某持股50%(5000万元)、王某某持股30%(3000万元)、蒋某某持股20%(2000万元)。

2017年2月,某置业有限公司(采购方)、某物资公司(供货方)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某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用于工程项目。后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该物资公司将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其给付货款。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某物资公司货款10673877.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物资公司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25日,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减少至1000万元,并承诺“公司对原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无任何遗漏问题,如有任何遗留问题,由公司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全部责任”。以上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受让他人股权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认缴货币,所有出资均未实际缴纳。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减资情况。

2022年10月,某物资公司以在其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期间,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作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随意增减资,涉嫌虚假出资并作出“原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如有遗留问题,由公司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为由,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在对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债务10673877.96元、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置业有限公司在减资时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未就减资事项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告知原告某物资公司,且未向工商登记部门如实报告其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就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其并未完成法定的履行通知的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此后的受让股权的股东的出资均为认缴,虽然出资期限现均尚未届满,但因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公司债务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股东出资加速的情形。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对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某物资公司的债务分别在各自原认缴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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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122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并随意减资,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先后受让该公司股权。2017年5月5日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原100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至10,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为:施某某持股50%(5000万元)、王某某持股30%(3000万元)、蒋某某持股20%(2000万元)。

2017年2月,某置业有限公司(采购方)、某物资公司(供货方)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某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用于工程项目。后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该物资公司将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其给付货款。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某物资公司货款10673877.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物资公司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25日,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减少至1000万元,并承诺“公司对原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无任何遗漏问题,如有任何遗留问题,由公司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全部责任”。以上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受让他人股权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认缴货币,所有出资均未实际缴纳。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减资情况。

2022年10月,某物资公司以在其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期间,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作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随意增减资,涉嫌虚假出资并作出“原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如有遗留问题,由公司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为由,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在对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债务10673877.96元、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置业有限公司在减资时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未就减资事项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告知原告某物资公司,且未向工商登记部门如实报告其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就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其并未完成法定的履行通知的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此后的受让股权的股东的出资均为认缴,虽然出资期限现均尚未届满,但因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公司债务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股东出资加速的情形。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对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某物资公司的债务分别在各自原认缴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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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123

■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庭审理青岛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月14日,城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岛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范某某在某花卉市场购买一株叉叶苏铁及十四株金毛狗蕨(卖方另案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所购叉叶苏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某某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承认其明知收购的花卉品种,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反省了其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期宣判。

原标题:《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向单位借款,是民间借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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