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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犯罪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但应为子女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六)

2023-03-18 13: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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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

典型案例(六)

孙甲、孙乙与孙某抚养费纠纷

父亲犯罪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但应为子女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 ◆ ◆

基本案情

原告孙甲、孙乙均系被告孙某之子。2016年7月被告孙某与二原告母亲刘某离婚时,刘某怀有身孕(胎儿孙乙)。离婚协议仅约定孩子孙甲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孙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未对孙乙出生后的抚养事宜进行约定。孙乙出生后,与孙甲均随母亲刘某生活。后被告孙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于服刑期间。2021年3月二原告以其年幼、完成学业还需多年、母亲抚养能力有限,被告应承担二人抚养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以被告财产支付抚养费73万余元。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孙甲父母离婚时约定其随母亲生活,其父不承担抚养费,但之后刘某又生育次子孙乙,原告母亲抚养负担明显加重,抚养能力下降,故应既尊重原告父母离婚协议约定又考虑原告生活学习所需,故被告孙某应承担原告孙甲部分抚养费。原告孙乙系刘某与被告孙某之子,就其抚养事宜父母未协商一致,为保证孙乙顺利成长,故被告孙某亦应承担部分抚养费。

被告孙某被判处长期徒刑,处于服刑期间,无经济收入,结合二原告生活学习所需及本地生活水平,被告应自二原告主张权利即自起诉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每月分别支付二原告抚养费800元。因孩子成长具有阶段性,而被告孙某个人财产均被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因此,在没收被告孙某个人财产时应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二原告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法院遂判决由被告孙某一次性支付二原告抚养费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离婚时,父母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就抚养费作出裁判后,子女是否可以请求承担或增加抚养费?民法典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只要理由正当、要求合理,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承担或增加抚养费。而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时”,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进行审查:(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在审判实践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法院对诸多因素综合考量,根据不同情形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本案中,原告母亲离婚后又生育次子,其抚养负担明显加重,抚养能力下降,难以满足二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应当认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被告孙某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服刑期间无经济收入,其个人财产全部被没收。根据法律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被告孙某对二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保障了二原告合法权益。

原标题:《父亲犯罪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但应为子女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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