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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执行别“拖延”,这10个期限一定要知道!
大家都知道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作出后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
是否还能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时效”是什么?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
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实践中,曾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毕竟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申请执行人在两年期间内如果仅仅是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并不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两年内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构成时效中断,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谁有权提出申请执行时效异议?
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未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则进行裁判,这一点与诉讼时效规则也是类似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3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能够提起执行时效抗辩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则进一步列举了常见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关于执行案件的10个时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你
一定要了解!
01.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02.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03.
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04.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05.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06.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07.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10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08.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09.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原标题:《想执行别“拖延”,这10个期限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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