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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43万存款被挪用后银行拒赔!最新回应

2023-03-22 13: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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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储户李先生等三人的243万元存款,被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原局长时岱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因时岱宁无履行赔付义务能力,在时岱宁被逮捕并判刑后,受害人李先生等三人要求赔偿被拒。

随后,李先生等人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定。

针对上述事件,3月21日晚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发布声明回应称,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全文如下。

声明

近日,我们关注到媒体关于我公司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我们高度重视,充分理解客户的诉求和心情,充分理解社会公众对资金安全的关切。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是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对此我们非常感谢。

保护客户资产安全,是我们的责任和天职。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也请大家多给予理解。

请广大公众相信,我们一定尊法、守法。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我们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将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回馈广大客户的厚爱。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2023年3月21日

此前报道:

南京市民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后银行拒赔!

南京李先生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南京江宁一家银行原行长时某宁挪用,后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

李先生说,2008年,为帮时任银行负责人的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该银行。

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

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为什么会这样?

2019年4月19日,时任行长的时某宁,突然被网上追逃,同日被抓获。

2020年9月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企查查显示:一审判决的案由为“挪用资金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时某宁在银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等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430109元。

被告人时某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时某宁退赔被害单位银行人民币2430109 元。

原行长时某宁被判刑后,李先生一家人为讨回存款,提起民事诉讼,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等人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银行的印章。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储户存款。

开庭审理后,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李先生介绍,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目前,重审判决尚未作出。

原标题:《储户243万存款被挪用后银行拒赔!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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