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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孙女用奶奶手机游戏充值3326元,能否主张返还?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案件,依法判决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无效,被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曾某某3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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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蒙某某系原告曾某某的孙女,原告蒙某某系某小学二年级在校生,其父母已离异且均外出打工,属留守儿童,长期跟随奶奶生活并由奶奶看管。2022年8月15日至16日期间原告蒙某某多次擅自使用原告曾某某的手机在某会员平台向被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3326元购买游戏充值币,事后,原告曾某某要求被告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蒙某某进行案涉充值消费时为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蒙某某在两天时间内11次在迷你大会员平台充值实际支付的总金额达3326元,该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原告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原告曾某某明确表示对蒙某某大额支付行为不予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曾某某3326元。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孩子长时间玩游戏时,应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必要管束,同时保管好自己的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避免造成损失;而网络游戏相关服务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
原标题:《8岁孙女用奶奶手机游戏充值3326元,能否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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