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车主败诉!购买二手车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花30万购买二手雷克萨斯轿车,事后得知车辆出过险,诉请90万要求三倍赔偿。案情回顾:2022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购买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价款为30万元,购车当日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刘某该车辆没有商业险,并且合同中明确注明“商业险无”,刘某一次性付清车辆款,车辆也于当日交付。
刘某购买涉案车辆后,在办理商业险过程中被保险公司告知该车辆有商业险且没有到期。经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得知涉案车辆出过保险,定损报告中的修理项目处显示车辆多处部件进行过拆装。随后,刘某与某公司联系核实该情况,公司否认案涉车辆进行过维修,只是在轻微划痕处进行过抛光处理,案涉车辆仍是原漆,为了要走划痕险才进行的拆卸。
2022年5月,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二手车收购合同》和《新车销售合同》,在《二手车收购合同》中约定将案涉车辆回收价格是294900元,刘某将案涉车辆交回某公司。在《新车销售合同》中约定新车出售价格也是294900元,某公司将新车交付给刘某。
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仅为一般违约行为,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从约定看,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购买的车辆系二手车且总成工况标明“电器设备、发动机、行驶系、传动系状况优秀。”而对于某公司未告知维修事项不影响刘某缔约的根本目的;从处理看,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显示修理项目,该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和发动机、变速器等,不涉及专项、制动、悬架、安全系统,不危害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因此,某公司未告知维修事宜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仅为一般的违约行为,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双方达成用新车置换案涉车辆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法律规定,刘某对案涉车辆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已经消灭。对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购车款三倍即900000元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均无异议,胜败皆服,某公司还特意将一面写有“秉持公平正义 优化营商环境”字样的锦旗送到法庭,以表示对南春峰法官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原标题:《车主败诉!购买二手车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