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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妻子有权分割遗产吗?
近日,关于#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消息登上热搜,并引起网友讨论。在看完整个事件之后,律师认为这个热搜词应该改为“因丈夫拒付抚养费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其所继承的遗产”。

整个事件是这样的: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后,女儿随王某生活,两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费。但是在离婚后,张某拒绝支付该款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这不起诉不知道,一起诉就把自己吓一跳!王某意外得知,前婆婆在两人的离婚冷静期内去世,遗留一套房产由张某继承。张某将这一套房产出售后仍拒绝支付,故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
然而张某却认为离婚前两人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且对于100万的抚育费只有等继承遗产之后才能支付得起,不应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分割的并不是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而是要求分割售房款,故最终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在上述案例中,为什么法院会判决王某可以分割继承所得的售房款呢?儿媳有权利分得婆婆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媳想要继承婆婆的遗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丧偶;(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王某是无法继承房产的。
但是,《民法典》又规定通过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若非明确说明是只由一人继承或者只赠与某一人,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故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所得是合理的。

只是张某打死也没想到,自己因为拒绝支付100万的抚养费,而损失了200万的售房款。说不定,在法院判决下来后张某还暗自悔恨因小失大呢。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新增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取的,若“东窗事发”可能还会“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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