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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案例 普法速递】嫩江一男子:13万元手机号属于我

2023-03-24 16: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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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3日,王某因急需用钱找到朋友谷某,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尾号6666的手机号码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谷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但因政策原因,过户存在困难。2019年,王某涉嫌刑事犯罪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服刑,因疫情原因,无法会见,手机号一直未过户,无奈谷某将王某诉至嫩江法院。

异地化解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联系监狱沟通开庭事宜,请求配合。确定开庭时间后,承办法官行驶近900公里,将送达、庭审、调解转移到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由于王某是重刑犯且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答疑解惑、耐心释法,原被告双方终于从情绪激动、矛盾尖锐的状态慢慢转变为同意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表示,将会积极与移动公司联系,协助完成过户,王某最终同意调解方案。

事后,谷某送来一面写着“人民的好法官 百姓的贴心人”锦旗,并激动地表示,没想到困扰了多年的纠纷,两天内就解决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所以本案应将手机号变更到谷某名下。

供稿:嫩江法院

原标题:《【身边案例 普法速递】嫩江一男子:13万元手机号属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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