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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分手应该体面,财产就不要“亏欠”

2023-03-27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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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应该体面,财产就不要“亏欠”

“彩礼”是一种由来已久的民间习俗

本意是表达美好祝愿

帮助新人开启家庭生活

然而“天价彩礼”的出现

给无数家庭带来经济负担

由此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

前男友

我和女朋友分手了,买戒指的钱、彩礼是否都能返还?

宝小法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哦,请跟我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小刚与小丽认识多年,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家长也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参照农村的惯例,小刚向小丽支付了订婚礼金60000元。随后小刚又转给小丽16000元,用于拍摄婚纱照、购买钻戒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根据小刚陈述,分手时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小丽返还小刚的订婚礼金60000元,拍摄婚纱照、购买钻戒的费用双方各担一半。可分手后,小刚多次催要,但小丽都已暂时没钱为由推诿搪塞,至今未还上述费用。无奈之下,小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小丽起诉至宝坻法院。小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①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婚礼金60000元;

诉讼请求②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钻戒、拍婚纱费用的一半8000元;

诉讼请求③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小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丽辩称:

原告所述诉请并无事实依据,双方仅是恋爱关系,并未发展到订婚阶段。被告不认可案涉60000元转账为订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订婚礼金(俗称“过定礼”)。所谓订婚礼金,应是双方父母正式见面包括双方亲友在场,商定结婚事宜后,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的一笔钱,通常为10001元,所谓“万里挑一”之意。但双方父母并未见过面,也未订婚,该60000元系用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费用。关于案涉16000元的转账,原告陈述系用于给被告购买婚戒。被告抗辩,其收到了该16000元转账,购买了钻戒,但该钻戒并非婚戒,是原告送其生日礼物,且自己也承担了购买钻戒的部分费用。

宝坻法院认为:

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拍婚纱照的费用,庭审中,原告表示自行负担,不要求被告承担返还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订婚礼金60000元,虽然被告抗辩并非订婚礼金,而是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但综合考虑双方交往、同居以及双方所拍的被告着婚纱照片、摄影店出具的载有“新娘”、“新郎”的收据等情况,原告转款的行为系基于结婚之目的,所转60000元属于彩礼性质,原告向被告的案涉转账数额较大,现双方已分手,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购买钻戒费用8000元,原告为被告购买钻戒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完成,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小刚30000元并驳回原告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自古以来,结婚都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为缔约婚姻关系,男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

宝小法在此提醒您

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

自觉抵制天价彩礼、铺张浪费

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良风气

以理智和包容还婚姻一片净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七条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第八条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九条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标题:《【以案普法】分手应该体面,财产就不要“亏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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