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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受害者可主张民事赔偿
以下文章来源于富强劳动法 ,作者李富强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44/750/724.jpg)
富强劳动法.
深耕于劳动雇佣领域,在劳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以及争议解决(仲裁、诉讼)等事项上可提供专业、符合当地司法裁判口径、且可落地的法律服务。亦是劳动法交流平台。
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律所建议
新《妇女权益保护法》出台后,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遵守女职工“三期”特别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具体如下: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如因未建立上述措施导致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44/750/727.jpg)
李富强
律
师
盈科成都 合伙人
执业领域
劳动与人力资源,争议解决(仲裁、诉讼)、社会保险等法律事宜
执业经历
曾就职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参与近1000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直接处理调解1800余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调解成功1300余件。熟练掌握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擅长灵活处理劳动用工纠纷。了解实践中的认识误区和操作难点,并能够给予可操作的指导建议。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制包括合同文本、《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以及切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训等法律服务。参与起草了《某市劳动争议审判指南》《某市劳动争议白皮书》等文件以及《四川省HR劳动法律实用手册》等书籍、5项专利发明作者、成都市劳动争议“十佳”调解员。
社会任职
劳动争议仲裁员、成都市总工会律师团成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会员、成都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成都高新区劳动仲裁调解员、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仲裁调解员
服务客户
阿里巴巴、中铁国际、蚂蚁金服、支付宝、贝壳集团、中国平安、迈普通信、川铁国际、宝马、中铁二局、绿州集团、中建六局、成都人力、科伦药业、富临集团、神钢集团
原标题:《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受害者可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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