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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举报:环保验收弄虚作假,企业与负责人双双被罚!
2022年7月21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现场有喷搪流水线一条、清洗烘干线一条。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环评审批验收资料,并对企业环评资料和设备情况进行核对,绍兴某五金有限公司从事蒸烤箱内胆生产,发现环评中烘干工序应使用电供能,而该公司现场实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装置。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黄某及该公司委托环评验收的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姜某进行调查询问。绍兴某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于2021年11月6日通过专家验收,其中烘干工序环评和验收均是使用电供能,而现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经查,烘干工序已于2021年7月开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专家验收前发生,但验收资料中没有体现,该五金公司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处理结果
绍兴某五金有限公司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对绍兴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0月2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温馨提示
该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案件线索,针对企业环境保护自行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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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部举报:环保验收弄虚作假,企业与负责人双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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