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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架设游戏私服,判刑没商量

2023-03-31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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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就送顶级装备

宝物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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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999级!

这样的游戏你想玩吗?

很多人看到了从中营利的机会

游戏私服就这样偷偷被架设起来

吸引着大量想“刺激一把”的玩家

可惜

架设私服是犯法的

不仅玩家的个人账号没有保障

服务器也随时处在

被警察叔叔关停的状态

案情简介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被告人贾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至2022年6月,董某、卢某、徐某(已起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擅自架设、运营“阿拉德之怒”“天龙八部”游戏私服,通过发展多级代理的方式进行推广,吸引玩家注册、充值。上述私服游戏资金流水达9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1000余万元。经鉴定,其运营的私服游戏与正版游戏具有高度同一性或实质相似。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贾某作为徐某的下级代理,通过自行发展和发展下线的方式运营“天龙八部”和“阿拉德之怒”的私服游戏,并从中抽取提成。贾某名下共计接受玩家充值350余万元。贾某提供银行卡给徐某接受玩家充值,并从中抽取提成,共计从中获利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贾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为代理运营他人的游戏软件,明知他人是私服经营者,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接受玩家充值,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贾某在与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公安机关冻结贾某账户金额44.7万余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私服”较正规网游平台有种种优待,但玩家在其中的个人财产并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私服”被依法取缔,玩家所有投入都将付诸东流,可谓得不偿失。玩家应当主动抵制“私服”,以便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同时打击从中获利的不法团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nd

审核:杨宗辉

责编:易 梦

供稿:刑 庭

编辑:王振宇

2023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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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架设游戏私服,判刑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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