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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聊天发出新的要约未得到回复,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2023-03-31 16: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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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制作人刘某未对订作人胡某的新要约给予回复,造成加工合同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某主张。

2022年7月,胡某通过平台向刘某订制遮阳帘,刘某上门实地测量后,二人通过微信商定了遮阳帘面料、安装范围、价格以及制作时长,刘某要求胡某给付1000元定金,胡某明确拒绝,并在微信上发出新要约为:“刘某安装完成后再付款”,但刘某对此未做表示。一周后,刘某联系胡某要上门送货安装,胡某不同意安装并拒绝付款,刘某遂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欠款3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庭审陈述的交易过程和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胡某联系刘某上门测量遮阳帘为要约邀请,刘某经过测量认为可以为其制作安装并通过微信对话与胡某协商面料、价格、制作时长及定金数额等为要约,胡某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定金,这一行为系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此时刘某发出的要约失效。后胡某要求刘某安装完成后再付款为新的要约,但刘某并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并未成立,且双方事后并未形成事实的交易行为,故刘某要求胡某支付3000余元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本案中,胡某要求刘某安装完成后再付款为新的要约,刘某并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并未成立,故胡某不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魏心尧(城郊法庭)

复审:刘鑫

终审:陶武

原标题:《【以案释法】微信聊天发出新的要约未得到回复,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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