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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审判动态】通信公司员工出售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牟利被判刑
通信公司员工为用户办理业务,却动起客户信息的心思,把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利。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2487元;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利用其在某通信公司宣城分公司工作、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未经同意,将获得的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注册京东、淘宝等平台的验证码,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共获取违法所得22487元。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22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2487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25000元,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224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取违法所得224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为追逐利益,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极大地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被告人徐某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就其行为向社会公众表达歉意。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随意泄露和买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宣法•审判动态】通信公司员工出售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牟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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