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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会︱从制度主义路径探索美国革命的起源

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
2018-07-2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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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内容,由复旦大学博士生林斌和王仲达整理和编辑。经发言者本人审定,由微信公众号“美国史研究”(Americanhistory)刊发。经授权,澎湃新闻转载。

本期读书会讨论的是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历史系教授杰克·格林(Jack P. Greene)的《美国革命的宪政起源》(The Constitution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杰克·格林长期从事北美殖民地史、美国革命史和大西洋史的研究。《美国革命的宪政起源》是格林教授五十余年革命史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系统地阐述了他对美国革命的理解。本书主要以英帝国与北美殖民地的法律关系为线索,在大西洋视野下探索美国革命最终爆发的制度起源。在序言中,格林表达了对当前美国革命史研究的不满,认为学者们对法律、制度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而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美国革命的宪政起源》也是他早先著作《边缘与中心》的延续,重新讲述帝国联邦主义的宪制冲突,描绘了革命爆发前殖民地人的法律观念世界。

各抒己见

林斌(复旦大学博士生)

我认为这本书是杰克·格林个人对美国革命史的综合评价。格林从他20世纪50年代的博士论文开始,到60年代发表《追逐权力》(The Quest for Power),再到80年代,终于出版了他的经典著作《边缘与中心》(Peripheries and Center)。这本书其实就是三十年之后,格林对美国革命的起源进行的再阐释。他在探寻究竟什么是革命,什么导致了美国革命。格林不满贝林、伍德等学者用意识形态范式来解释美国革命的起源。他认为在制度以及在政治体系上,辉格派的意识形态不能构成美国革命爆发的充足理由。格林将美国革命置于帝国体系中,梳理了英国和北美殖民地的法律关系。在这样的认识框架下,格林展开了新的叙事。

《美国革命的宪政起源》的价值即在于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他告诉我们,在革命爆发时期,法律并不只是主权者的意志。在英国人看来,英国议会是至上的、最高的,能够为殖民地立法。但是殖民地一方却不认可这样的法律观念。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英国人并没有为殖民地的内部事务立法。这样的政治实践就确立了重要的传统:伦敦政府需要非常审慎地对待殖民地,不能干涉殖民地的内部事务。他们的立法权只能局限在外部事务,如贸易和经济往来,战争与和平。殖民地的内部事务,英国人并没有去触碰。这里就涉及到核心的法律观念,格林充分消化吸收了里德(John Philip Reid)等诸多法律学者的研究。他在其他的相关论文专著中也一直强调法律的权威是在英国人和殖民地的交往、协商过程确立的。只有在人们实际承认法律权威的条件下,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就是说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并不是建立在英国议会或国王的自我宣称上。

假设一种情况,英国政府颁布一项法令,但是如果殖民地居民没有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同意这项法令,没有认可英国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权威,那么英国议会单方面的立法就是非法的,仅仅是命令和专断意志,在殖民地居民那里没有实际的效用。关键在于早期英国政府没有足够的资源远距离控制殖民地,中心的权威相当有限。北美殖民地主要依靠各自的立法机构,进行社会管理。

这样就存在两种宪法。第一种宪法即英国统治集团的宪法,他们认为自己建立了议会主权。光荣革命之后,议会至上逐渐成为政治信条,英帝国范围内都需要服从议会法令。但是这种绝对的议会至上在殖民地并没有获得完全的承认,仅仅是英国统治集团的认知。18世纪开始英国政府想要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但却遭到不断的抵抗和反对。从印花税法危机开始,英国统治者所认为的议会至上更多只是他们自己的幻想。英国议会的最高、至上仅是纸面上和名义上的,没有在殖民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而且在英国人和殖民地的交往过程中,他们也有意拒绝激进地改变帝国宪政关系,不愿直接干涉殖民地内部事务。他们知道这样的行动会遭到激烈的反对。英国人的实际行动也验证了殖民地人士对帝国法律关系的理解,即使用和习俗是宪法的基础。

第二种宪法即各个殖民地自己的议会掌握内部事务的全部立法权、征税权。他们承认英国议会在某些领域拥有立法权,殖民地居民必须服从。但立法权仅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有限的,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英国人立法权的扩大需要获得殖民地居民的同意,不能单方面行动。这样1765年之后英国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向殖民地征税等一系列措施,就迫使殖民地居民彻底思考英国与殖民地的法律关系。在殖民地居民看来,是英国人破坏了联邦制的帝国体系。格林就认为殖民地的法律论辩是合理的。英国议会宣称的征税权仅仅是权力的意见,是专断的。而英国宪制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英国人的自由一向为殖民地居民称赞,引以为豪。这样的两种宪法就构成了认知上的矛盾,革命也因此爆发。

格林还认为日常实践中英帝国与各殖民地的法律关系是第三种宪法,即帝国宪法。总体而言,格林要求我们关注英国和殖民地关系的演变过程。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这样的观念放在十八世纪的北美是一种时代错乱。当中心的英国议会与边缘的北美殖民地发生宪政冲突时,中心的观点未必就是正确的,边缘也有其反对理由。格林的著作中强调得比较多的就是“协商”,即协商性的权威,帝国和殖民地之间不是单方面的命令式交往,强制性的或压迫性的,而需要在双方妥协和退让中确定权威的合法性。

蔡梦竹(复旦大学博士生)

这本书最明晰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挑战了之前意识形态学派的解释路径。格林认为前辈的学者们过分放大了国家主义、共和主义、自由主义这些后出的概念对于解释美国革命的缘起的意义,进而遮蔽了在当时的语境中真正值得探究的因素。基于类似的立场,英国历史学家J. C. D. Clark曾在《自由的话语1660-1832》(The Language of Liberty 1660-1832)中把宗教视为看待美国革命的核心棱镜之一,引起了学界广泛的争论。回到这本书中,格林向我们呈现了宪法在当时的语境下存在的三个向度,分别是殖民地法(Colonial Law)、中心法(Metropolitan Law)和帝国法(Imperial Law)。彼时,“王在议会”是主权的载体及象征,拥有可以介入殖民地事务的合法权威。然而,殖民地认为地方事务必须交由殖民地议会自己处理。这两种观点的冲突其实也就是地方法和中心法的冲突。在这两种观念的分庭抗礼中,殖民地和母国争夺着关于帝国法的解释权,从而点燃了革命的火把。

林斌

我觉得格林不是否定这些意识形态对革命的影响,而是要追本溯源,找到哪些因素是最根本的,占的权重最大。格林梳理的是骨架类的东西,格林不满的是大家都在谈论意识形态和辉格派的反抗理论,但是实际发生了什么,大家都忘了。从殖民地的建立到美国革命爆发,英国人的宪政观念和殖民地的法律传统,英国人与殖民地的实际交往,这些在人们热衷于意识形态讨论的过程中丢失了。他抗议的就是这个,我们需要回到一些最根本的问题上。什么是最根本的问题?权力分配、殖民地的地位,这些是比较实在的制度、机构性的问题。

夏刘锋(复旦大学博士生)

格林不是要完全否定贝林的意识形态的范式,这一用来阐释美国革命起因的经典理论。格林是从法律史,从整个英帝国的框架内,来解释美国革命的起因。这个角度应该是比意识形态更为重要的解释方法,这是他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格林所提到的帝国宪法的多元性,就是刚才说的三种宪法。大西洋两岸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着分歧和冲突,产生了争论。在格林看来,这是美国革命产生的根本原因。革命为什么会发生?就是因为中心与边缘,也就是殖民地与伦敦,对权威在整个英帝国范围内如何分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持续几十年的争论,有着不同的看法,又产生了一系列的事件。这些事件导致了美国革命的爆发。格林这本书的一个主题是美国革命的起因,但他在结语的部分提出了具有延展性的问题:关于革命的遗产。权威在帝国范围内如何分配,并没有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而结束,美国革命并没有提供一种有效的应对办法。这个问题一直处于非常模糊的状态。格林把随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纷争与殖民地同英国的冲突做了类比,也是一个权力和权威如何在不同的政治实体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在美利坚共和国成立后,这样的争论持续不断。

而且,英国的立法权至上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有一个时间节点。书里面一直提到光荣革命,光荣革命之后立法权产生了很多变化。一个就是权力的地方化,再一个就是议会机制的发展。不仅仅在伦敦,在殖民地也迎来了快速的发展,比如代表制和议会下院的兴起。

李剑鸣(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格林针对的是意识形态的解释路径。他认为,不是因为当时人怎么想,觉得如何,就有了革命。制度是关键。由于制度的不同,形成了两套体系,这两套体系发生了碰撞,到最后不可调和,就分道扬镳了。格林讲的是这个事,而不是意识形态话语。并不是说,殖民地人来北美追求自由,争取繁荣,不想让伦敦来压迫自己,于是就造反了。他讲的不是这个,重点不在这里。

王仲达(复旦大学博士生)

格林论述的美国革命到1776年就戛然而止,后面的事就不写了,也不写制宪这些东西,这些是美国革命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似乎在他的革命史叙事中,从英国独立出来,革命就成功了。

李剑鸣

这是因为格林这本书只讲起源,讲起源就不会往下说,再讲就越界了。贝林的书也是这样,也没往下写。1992年他加了一个增订版,讲了制宪的事。这是由于他编了一个制宪的辩论文集,觉得制宪时期讨论的话题和1776年以前的话语有连续性,于是就在增订版中补充这些内容。讲起源的书大体都是这样。

林煜堃(复旦大学硕士生)

就我个人而言,本书从制度和事件层面上的论证是十分有说服力的,例如有关权威的分配、法律上的认知,以及英国殖民扩张中所遭遇到的难题等方面的讨论。但是,有关双方如何理解宪法内涵的问题上,还有一些地方令我感到迷惑。作者认为,殖民地之所以最终会从母国独立,是因为双方对同一套宪法有着不同的认知。但其实在更多情况下,主要是殖民地居民一方不断增加、补充对于宪法内涵的理解,而不是宗主国一方。那么这是由于宪法本身是不成文的宪法所导致的,还是这种做法是一个举世皆然的普遍现象?母国通过不断地加强政治管理和政策转变,在殖民地取得了一定的政治经验,然后将之运用到法律条文和政治实践中。那么,这些单方面的经验总结是否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这是否造成了所谓的双方的分歧?

林斌

有一篇论文《不成文法的起源》(Origins of the Unwritten Law),讲的就是这个。英国的宪法、根本法不像美国后来那样,是成文的,条条框框列举出来。它更多是一种习俗、习惯,人们的认知,对权威的认可。这就获得了一种法律权威性的意义。格林在全书和其他一系列论文中所强调的就是,这是一个未知的世界。各种权力关系,权威之间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充满张力和冲突,具有模糊性。并没有一条清晰的线索摆在那里,大家都认可。英国议会也好,国王也好,都不能以单方面的意见来决定所有事务。你说议会至上,然后大家就认可和同意,这违背了当时通常的宪政实践。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承认、接受你的权威,你的权威才有正当性。这是格林所强调的两种宪政观念的冲突。

李剑鸣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格林在这本书里用了四个词,一个是Constitution,一个是Law,一个是Polity,一个是Government,这四个概念在格林的论述系统当中具体的含义是什么?指的是什么?相互的关系又是什么?他还用了Extended Polity这样的提法。这四个词是关键词,不理解这些概念,就不知道他在讲什么。

林斌

他用得最多的就是Extended Republic,即英国的法律、宪政体系怎样向外延伸。殖民地人士援引英国人的权利、法律观念,以争得英国人的身份和权利。但英国议会、伦敦政府仍把他们视为下属,他们需要服从英国权威,是低一等级或野蛮人。这构成了一种认知上的冲突。

李剑鸣

这四个概念有联系,有重叠的部分,但也有区别。格林用的Constitution,侧重的是权力结构以及政治运作的惯例和方式。权力结构就是权力在政府内部怎么分配,哪一个分支行使什么样的权力,不同的分支及其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比如说,最高权力掌握在谁手里,最高权力又用什么方式来行使,用什么方式行使才是合乎常规的,才是合乎正义的,才是可以接受的。这一套东西就是Constitution。可见,格林讲的Constitution,不是我们后来理解的成文宪法,也不是当时人讲的政府的构成,而是把当时人对Constitution的理解和后人对成文宪法至高性的理解糅合在一起。那么Law是什么?Law就是权力行使的方式,就是通过制定法的形式来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所以说Law是主权意志的体现,是Constitution在实践层面上的标志。Polity强调的是宪政层面的权力结构,所以我们一般把Polity理解为政体,即政府的构成。各个分支如何组成,掌握什么样的权力,不同分支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也是Constitution的一部分,对应的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再就是Government。它是具体运作的Polity,就是Polity in Practice。什么人掌握什么权力,在实际中怎样运用权力,以达到保护居民和维护秩序的目的。这就是Government。格林在用这一组概念时,相互之间是有交叉的。有时他从Law的角度讲,实际上也是在谈Constitution;有时讨论的是Government,实际上指的也是Constitution。

小结

李剑鸣

大家不妨想一想美国早期史的几大学派,想一想关于革命的起源有哪几种解释路径。帝国学派倾向于认为,殖民地的独立是英帝国管理体制上的失败,是帝国官员不能理解北美的变化,伦敦的举措失当最终导致殖民地与母国分离。这是从帝国的角度来看美国革命的起源。政治经济学派则强调,英帝国对殖民地实行了严厉的控制和压迫,在政治上把殖民地人视作二等臣民,在经济上实行各种管束,推行《海上贸易条例》《炼铁条例》之类,限制殖民地的发展,这样就引起了殖民地人的不满,于是走上了造反的道路。意识形态的解释路径有很多分支。贝林等人的共和主义解释是一个分支,另外还有洛克式的解释,对天主教的恐惧,对伟大帝国的向往等等,都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解释革命的起源。另外还有民众主义的解释。这一派学者关注殖民地的普通民众。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所受到的压迫不仅来自帝国权威,而且更直接地来自本地的权威和上层阶级。因此,是殖民地内部的冲突导致他们起来造反;帝国危机只是契机,加速了内部矛盾的爆发。

那么,格林的研究可以归到哪个路径上?他关注的是中心和边缘的互动,是帝国和殖民地之间的权力关系,从宪政理念、宪政实践或宪政理想的分歧来看革命的起源。看来大致可以把他放到帝国学派里面,只不过是新帝国学派。贝林他们强调的是革命者内心的想法,是期待、恐惧、焦虑促使他们起来造反。格林则从制度方面来挖掘革命的起源,也可以说是制度主义路径。通过这种学术史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格林的研究处在什么样的脉络里。格林最大的抱怨是什么?就是大家都不讲制度,不说宪政,都在讲意识形态。他认为这是不对的。这也是他为什么要给约翰·菲利普·里德(John Philip Reid)打抱不平。他甚至觉得史学界的整个研究路子都走偏了,历史学家应该向法学家学习。

杰克·格林

可是,为什么制度主义路径会被人忽视呢?这是因为社会史、文化史兴起后,大家对制度史不感兴趣了。这样我们就要把这本书放到更大的学术语境中看待。格林显然是个老派学者,他要对抗时流。他想要强调,自己做这个研究并不是心血来潮,而是几十年学术生涯心血的结晶。他为什么那么抬高里德,是因为里德支持了他的论点。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思路最早是他提出来的,里德则做了发挥和阐释。

通过这样一番梳理,我们就知道这本书在美国革命的学术史中处在什么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读书之法。功夫在诗外,要读好一本书,视野要尽可能开阔一点。

究竟如何看待格林的研究路径呢?格林强调帝国从建立开始就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后来征税作为导火索,引发关于立法权的激烈争论。帝国体制中的权力运作方式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帝国解体。显然,从宪政的角度来考察革命的起源,是一个有启发性的思路。殖民地脱离母国独立,这在当时是一件非常大的事,在当时的大西洋世界,可以说是惊天动地的。这件事情发生的根由肯定不是单一的,这就是为什么有这么多的路径来解释它的由来。从宪政的路径来解释,是很有意义的。格林的这本书确实是他多年研究的总结,他把自己多年的研究归拢在一起,用非常清晰的语言讲出来,让人容易看明白。

但是,从任何单一的路径来解释美国革命的起源,总难免有局限性。比如,在社会政治史家看来,美国革命是两场事变,第一场是帝国解体,殖民地变成了一个新国家;第二场是殖民地内部重新分配权力,建立了一种新的权力结构。这个命题最早是卡尔·贝克尔(Carl Becker)提出来的。后来民众主义史家发展了这种二元革命论,而且更加强调内部的革命。于是,革命的起源主要在于殖民地社会内部的强烈分化,是不同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借帝国危机这个契机而全面爆发了。从民众主义的视角来看,制度主义路径也好,宪政解释也好,都带有强烈的精英主义色彩,牵涉的是高层政治方面的问题。Constitution,Polity,Government,这些都是和统治者相关的,都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的事情。他们或是掌握帝国的权力,或是掌握地方的权力,总之都是政治精英,都属于权势集团。只有这些人才会考虑宪政体制的运行问题,才会关心谁有权力来立法。普通民众关心的是职业问题,是平等问题,是经济收入和生活安全的问题。从他们的视角来看,所谓的宪政争端就没有太大的相关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格林的路径不仅带有老派学者的色彩,而且还有精英主义的内涵。他忽略了民众。民众为什么会加入到革命运动当中来?有的学者讲,对美国革命来说,最重要的日子不是1776年7月4日,而是1775年4月19日。殖民地的独立是民众用实际行动来宣布的,而不是杰斐逊用鹅毛笔来宣布的。那么,这些人为什么会起来行动?是谁号召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意识形态话语还是有作用的。殖民地人的有效宣传不是讲宪政冲突,而是说自由受到了威胁,这就是“权利话语”(Rights Discourse)。这种话语有动员力,普通民众容易听进去。可见,制度主义路径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但有很大的局限性。

格林很推崇里德的研究。里德的书我也看过不少,感觉他那种使用材料的方法是很幼稚的。他为了显示自己的史学功力,就大量罗列材料,似乎引得多,每一句话都有来历,就有了学问。做学问关键不是罗列材料,而是对材料的解读。里德最大的问题就是技术主义路径,有机械论的味道。在里德的书里基本上没有人,无论制度也好,观念也好,就像是机器,上了发条,自己在那儿转。这不是历史。不过,看里德的书,能够从中获得很多资料的线索,也能引出不少想法。因此,里德的书尽管无趣,还是值得一读的。

我们读书的时候,不能简单地采信某一本书的说法,而是要博采众长。但是,博采众长,又不能面面俱到,还是要突出特色。我多年来专注于美国早期的政治文化和精神状态,但我并不否认制度主义和宪政冲突的意义。可是,如果把所有的东西都堆在一本书里,那就毫无意义了。做研究,要力争在某一方面、在某一点上增加人们理解的维度。面面俱到,没有漏洞,让谁也无法挑剔你,那是想也不要想的。

    责任编辑:于淑娟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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